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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管辖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日 南宁刑事律师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法院执行解释》第二十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法院执行解释》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专门管辖的规定。
专门管辖相对于普通管辖而言,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不按行政区划,而按专门部门的组织体系建立的法院。因为有些案件与专门业务有密切的联系,涉及专门性问题较多,交由普通人民法院审判有一定的困难和不便,因此法律规定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目前我国已建立的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无刑事管辖权)。这两类专门法院管辖各自系统内的犯罪案件。
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同时也管辖现役军人的犯罪、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的犯罪、普通公民危害和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等。这些案件由军事法院审判,便于调查核实证据,防止泄漏国家军事秘密;同时,通过审判活动教育现役军人和军事服务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保障国家军事安全。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有些刑事案件属军队和地方互涉的案件。对此,一般实行分别管辖制度。原则上,地方人员犯罪,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犯罪的,由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律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1.非军人、随军人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间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危害和破坏铁路运输和生产的案件,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案件,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