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与量刑关系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日 南宁刑事律师  

   [摘要]笔者阐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赔偿与量刑关系的几种不同认识。二是赔偿可以影响量刑的法律依据。三是赔偿可以影响量刑的意义。四是实践中如何掌握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 量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既要依法负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与对其刑罚的裁量即量刑之间关系究竟如何?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既做到对被告人准确量刑,又妥善处理好赔偿问题,成为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对赔偿与量刑关系的几种不同认识
  在审判实务中,对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认识:
  1.认为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被告人理所应当赔偿。赔偿与量刑彼此无关,赔偿是民事上的问题,量刑是刑事上的问题。
  2.认为只要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就应当从轻处罚。赔偿越多,从轻的幅度就应越大。如果不把赔偿与量刑紧密挂钩,民事赔偿部分就很难解决好。
  3.被告人积极、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量刑时就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表现。足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然减轻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如果法官无视被告人这种悔罪态度和表现,将不利于被告人的思想改造和重新做人,也就达不到刑罚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目的。
  二、赔偿可以影响量刑的法律依据
  正确处理好赔偿与量刑的关系,是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关键所在。从多年的审判实践来看,赔偿可以影响量刑是大多数法官认同的观点和实际采用的做法,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1.从刑法的规定上看,赔偿可以影响量刑符合立法精神。刑法第2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显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是刑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积极赔偿,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补偿,符合刑法任务的要求。
  2.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显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中包含了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大小,如果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则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减小。
  3.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 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被告人己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赔偿可以影响量刑的意义
  确立赔偿可以影响量刑的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全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被害人一方不仅人身权益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的甚至失去了亲人,同时也蒙受了不同程度的物质损失,如果他们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将导致被害方上访缠诉,给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引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这一点早被司法实践所证实。相反,确立赔偿可以影响量刑的观点,我们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2.有利于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赔偿的积极性。从审判实务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人,很大一部分经济状况不佳,其赔偿大都靠亲友自愿相助。如果赔与不赔一个样,对量刑都不产生影响,那么势必影响被告人及其亲友的赔偿积极性,被告人也将想方设法逃避赔偿。如果明确赔偿可以影响量刑,则必将给被告人及其亲友以动力,充分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友的赔偿积极性,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有效补偿。因此,将赔偿被害人损失作为可以考虑的量刑情节正是对被告人赔偿行为的一种积极鼓励和引导。
  3.有利于达到审判目的,维护法律尊严。由于赔偿是被告人及其亲友内心的自愿和认可,其赔偿情况又作为量刑的情节考虑,因而有利于被告人服法改造,重新做人,也有利于赔偿款项及时到位,消除了对抗心理,有效避免了“空判”现象,从而使审判目的得以顺利实现,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4.有利于节约追诉成本,符合经济司法的要求。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司法过程应注重成本的经济性。对充分赔偿损失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将其作为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了司法经济化的要求。以积极的措施引导被告人主动作出赔偿,省却了判决后的执行过程,被害人能及时得到赔偿,法院也就不必投入执行成本,对于解决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途径。
  四、实践中如何掌握赔偿与量刑的关系
  1.赔偿影响量刑,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不是“应当”,量刑时如何考虑赔偿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从实践情况看,可以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
  2.无论是刑罚裁量还是判决赔偿数额,都应严格执行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的幅度和标准。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明确予以否定。
  3.被告人赔偿能力不足,其请求或同意亲属代为赔偿不足部分,应视为被告人赔偿。
  4.对那些犯罪不甚严重、情节一般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轻伤害、一般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无法定从重情节,只要被告积极、足额赔偿,说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不仅可以从轻处罚,有些根据情况还可以宣告缓刑。
  5.对那些犯罪较严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重伤害、伤害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等案件,如无法定从重情节,被告又积极、足额赔偿了损失的,可适当从轻处罚,但一般不宜宣告缓刑。
  6.被告人态度诚恳、赔偿积极,而被害人得理不让人,提出过高的要求,被告人无法满足,但能按其应赔的数额积极给付的,一般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7.被告人答应将来赔偿的,由于尚未兑现,一般不宜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