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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院开展全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督促起诉

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南宁刑事律师  

日前,青浦区检察院督促起诉的青浦区夏阳街道办事处诉顾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在顾某服刑的青浦区看守所内开庭审理。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顾某赔偿夏阳街道办事处5400元。据介绍,青浦区检察院通过督促起诉的方式,加强对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监督,参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全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

近年来,我国时有发生的水危机事件,江河湖渠的水源因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遭受不同程度污染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如何保障百姓用水安全,成为摆在政府机关前面的一个重要课题。

青浦区检察院在执法办案之时,积极延伸执法办案职能, 聚焦青浦生态环境保护,努力探索社会管理新途径,在本市探索性地开展了首起环境污染案件的督促起诉。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青浦区检察院受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说起。2010年4月,被告人顾某在青浦区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主要对外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等,同时顾某也非法经营销售柴油等燃料油。2011年4月11日,顾某在明知可能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将废油残液稀释后倾倒在工厂空地上,并用水不断冲洗,致使废油残液通过工厂的下水道源源不断的排入附近河道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经鉴定,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最终,经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顾某犯污染环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刑事判决后,青浦区检察院发现,顾某污染环境案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38万余元,但是相关受损单位并未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青浦区检察院决定以此案为契机,开展督促起诉。

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在本案涉及刑事部分的物价鉴定报告中,只对被告人顾某造成的38万余元的损失进行了核定,缺乏具体的费用明细及各受害单位遭受实际损失的内容。为了查清涉案单位的具体损失数额,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和计算,为开展督促起诉收集了详实的证据材料。

经检察官走访调研、听取意见,青浦区院向上海市堤防设施管理处、青浦区河道水闸管理所、青浦区朱家角镇环境卫生管理所三家单位制发了督促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建议他们积极对顾某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最终,三起督促起诉案件都达成了调解协议,顾某同意赔付三家单位共计39000余元,这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了顾某环境污染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

青浦区检察院并没有满足于此,该院决定以顾某污染环境案为切入点,对青浦区的整体水环境展开一次集中专项调研,对有可能存在的制度隐患和漏洞,通过向相关单位主体制发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彰显检察监督权在环境保护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应有的作用。青浦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领民检科检察官多次到青浦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所、水务执法支队、环保局等单位联系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并先后到青浦区白鹤镇、华新镇、金泽镇及上海金泽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地方实地进行调研,发现确实有一部分企业为了减轻运营成本,存在着违法排污现象,并且对青浦区的整体水环境构成了威胁。

检察官会同青浦区环境监察部门调研走访中发现,青浦某木材公司作为一家已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多次将未经预处理的废水违法排放。另外一家公司则在尚未通过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喷漆流水线违法作业,违法排放工业废水。青浦检察院根据两家企业违法状况的差异性发出了两份不同的检察建议书,希望两家企业切实解决这违法排污和违法生产的问题。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当场保证会认真落实建议中提出的各项内容,尽快进行整改,争取做一个守法的、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随后,青浦区检察院还撰写调研报告《青浦区水污染状况的调研》提供给行政部门决策参考,积极对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新青浦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