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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能起诉债权人吗

发布时间:2018年4月19日 南宁刑事律师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镇经刑初字第0070号

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被告人殷某曾经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8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曾因吸毒,于2010年6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1800元,同年3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责令社社区戒毒;曾因吸毒,于2011年4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6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明辉,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检诉刑诉(20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蔡明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非法持有枪支

2011年4月18日9时许,新区公安分局丁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殷某在家吸毒。后民警到被告人住处检查,在殷某居住的镇江新区丁岗镇留村289号的书房以及其使用的苏LJ8142丰田TV715轿车内,现场查获C-2240型仿真手枪一支、SP-2022型仿真手枪一支、气瓶5只以及钢珠500颗。后被告人供述上述仿真手枪系其于2010年10月至12月从互联网上先后购得。经鉴定,上述仿真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对人体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新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询及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物证;证人王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被告人的多份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当庭亦自愿认罪,足以认定。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10年6月8日,被告人殷某在其住宿的丹徒新城谷阳大酒店41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朱大某(已行政处罚)吸食其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殷某在其住宿的丹徒新城谷阳大酒店417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朱大某、朱志某、史文某(均已行政处罚)吸食其提供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扣押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对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物证;证人朱大某、朱志某、史文某、仲丽某等人的证言;丹徒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对被告人尿样检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物证鉴定书;被告人的多份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被告人当庭亦自愿认罪,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殷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被告人殷某犯有数罪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

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提出的量刑意见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非法持有的枪支未造成社会危害,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庭审已经得到深刻教训,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殷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未造成社会危害且仿真手枪及子弹已追缴,可酌定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殷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强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