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8岁生日当天,鲁莽少年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上路,不慎将路人撞死。1月28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敏方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2日是被告人陈敏方的18周岁生日,当天18时许,他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年检且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由黄岗乡潮溪村往黄岗乡集镇方向行驶,途经黄岗乡潮溪村村部门口时,将同方向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刘某撞倒,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敏方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敏方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民事赔偿中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大部分已到位,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