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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截留货款挥霍一空 法院判决如数偿还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6日 南宁刑事律师  
委托朋友帮忙销售饲料,却不料受托人一时手头紧张将销售所得货款挥霍一空,经委托人多次追讨无果,最后只能诉至法院。近日,江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案件。

  经查明,原告陆磊和被告方文起本是好友,两人合伙做销售饲料生意,原告以个人经营方式开设了一家饲料店,店面就租住在被告的房子里,原告遂委托被告帮忙销售饲料,并答应给予相应的提成。从2010年10月份起,被告利用帮忙原告销售饲料的机会,将客户交付给原告的饲料款截留,到2011年年底,被告共截留原告货款65500元。原告为追回这笔欠款,曾多次上门催促被告偿还,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为此原告陆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文起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原告陆磊租用被告方文起的房子依法经营饲料店,被告协助推销饲料并领取相应提成,但被告没有对原告个体经营的盈亏承担任何风险,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基于委托行为所收取的货款应当按时交给委托人陆磊,但被告没有将相应的货款全部交给原告,其行为有过错,故原、被告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方文起偿还原告陆磊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