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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典型的犯罪构成)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南宁刑事律师  
  犯罪构成符合性的逻辑判断方法:大前提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一)概述
  ①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和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
  ②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1、客观构成要素和主观构成要素;
  2、记述的构成要素和规范的构成要素(包括“依法”这样纯粹的法律概念、“猥亵”这 类与价值有关的概念、“住宅”之类具有社会意义的概念以及“危险”、“情节严重”这些伴随事实判断的概念)
  3、积极的构成要素和消极的构成要素;
  4、成文的构成要素和不成文的构成要素;
  (二)犯罪客体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的基本内容:
  1、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在复杂的犯罪构成中,又有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之分);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这里的国家安全指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府安全、社会主义制度安全)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的公共安全包括抽象的、观念上的公共安全,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因为如果只是持有枪支而没有子弹的话,实际上不可能危害到具体的公共安全)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此章中重婚罪所保护的法益实际为一夫一妻制度,而不是人身权利,本应该归入第六章)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此节本该单独作为一章)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公权力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第九章 渎职罪(国家公权力的正常运行)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十章可以当作单行刑法看待)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犯罪对象常常是犯罪客体的载体,反映了犯罪客体,是判断客体的基本素材。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为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是否决定危害的犯罪性质、是否必然受到损害、是否为犯罪分类的基础与标准、人们认识的难易程度。
  3、犯罪客体对判断罪行的具体运用(以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为例)。
  张三偷一辆车的刹车片,此车在行驶时有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侵害了财产权、公共安全两个客体,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想像竞合从一重。
  但如果偷的是四个车轮,此车即无法行驶,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只能定盗窃。
  注意:只有正在使用中才能危害公共安全。
  (三)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主要掌握两个重要问题:不作为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确定了实行行为(基本犯罪行为)的概念是现代刑法学说的里程碑----阮齐林语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之特征: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
  3、危害行为的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静)。持有属于作为的范围。
  作为:不应为而为(违反禁止义务)╠╠制造或增加危险
  不作为:应为而不为(违反作为义务)╠╠具有保护义务
  关于不作为,从这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条件:
  ①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②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法不强人所难)
  ③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二是特定义务的来源:
  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阮齐林语:妻子自杀,丈夫如果不管,可以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因为丈夫有救助妻子的法律义务,但这是底线。如果是男女朋友关系,就不能定了,因为相互间的义务不明显。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定渎职罪;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如果先行行为是犯罪行为,且此犯罪有结果加重的构成或转化犯的情况,那么就不再考虑不作为犯的问题。反之要考虑与不作为犯罪数罪并罚。
  三是种类:
  ①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等
  ②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
  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必须在法益受到紧迫危险性时,才能认定为着手,否则之前只能认定为预备。如某妇女决定饿死自己的孩子,刚饿了2个小时就被回家的丈夫制止。
  ★不作为犯罪的具体问题:
  ①遗弃致人死亡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
  主观方面:遗弃罪是故意犯罪,但是对结果(重伤或死亡)一定是过失,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对结果也是故意的。(此处的主观方面在做题中用处不大)
  客观方面:如果生命权对于作为义务的依赖性非常强的,而行为人也认识到此点的,定故意杀人。反之则定遗弃罪。(生命权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