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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复合不成 将前女友从五楼阳台扔下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南宁刑事律师  

男子求复合不成将女友扔下楼

事发12月23日晚上10时多,佛山顺德大良顺峰山工业区一工厂门前聚集了大批群众,一名20多岁的年轻女子正被医护人员抬上救护车。据知情人士透露,坠楼的是该工厂的一名女工,事发在工厂的宿舍楼内,当时,听到一声巨响,不一会儿,就传出“救命!救命!”的呼喊声,之后,有人就发现该女工,已经躺卧在宿舍靠围墙一侧的空地上,一动不动。

12月25日上午,记者在顺德中医院的病房内,找到了该名受伤女工小姚,只见她脖子上包裹着厚厚纱布,隐约还渗出鲜血,双腿多处骨折,还需要靠支架固定着。

回忆起事发时的场景,小姚及其家属仍然心有余悸,不敢相信居然会发生这样的事。小姚跟记者说,伤害她的是自己前男友蓝某。此前,双方因为在同一家工厂打工而认识,后来,小姚向蓝某提出分手,并辞职来到了新的工作单位,没想到,蓝某一直放不下她,事发当晚,便跑到小姚的宿舍求复合。

小姚说,当时,宿舍内仅只有一名舍友,但对方恰好去洗澡了,所以,屋内没有其他人在,蓝某与她说了几句话,情绪就开始激动,多次说出过激的话语,甚至一手拿起旁边的刀具。

就是这样,还未来得及等小姚反映过来,自己已经被蓝某所伤,甚至被从五楼宿舍的阳台扔了下去,幸好,坠落的瞬间,被下方的飘蓬阻挡了一下,才没有直接坠地。

随后,有人报警,小姚被送往医院抢救,而蓝某也被警方即场控制。

据顺德警方通报称,当晚接群众报案,说大良某工厂有人坠落,民警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处置,将嫌疑男子蓝某(24岁,广东东源人)控制。经查,蓝某与坠楼女子姚某因感情纠葛在宿舍5楼发生争执,姚某坠落,经帆布飘蓬阻挡后跌落地面。目前,姚某无生命危险,蓝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

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或动物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一般大众所能接受的范围,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就故意伤害的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蓝某想与小姚复合不成,狠心将其扔下楼,其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对小姚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其行为或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