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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副所长铐住医生为哪般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南宁刑事律师  

派出所副所长铐住医生为哪般

3月22日中午,有网友通过微博称,3月21日上午10点左右,河北廊坊三河市南城派出所副所长牛磊带领多名警察和防爆队员,陪同2位老人前往三河市医院急诊外科就诊。由于多名警察反复进出诊室,严重影响其他患者就诊,周医生提醒他们走其他的门。牛磊因此与周医生、张医生发生争吵并相互推诿。随后,牛磊称医生妨碍执行公务,命令多名警察将张医生按倒在地上,双手背着给戴上手铐,并欲将带上警车,在其他医院同事的阻拦下没有被带走。手铐被戴了一个多小时,在三河市公安局副政委刘学文到达现场后,才给张医生打开手铐。

这名网友还附上了四张其所称的“现场照片”,其中两张照片中,一名身穿白色医务人员工作服的男子双手被手铐拷在身后。

对此,三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三河”于3月22日下午发文表示,关于近日网上流传副所长给医生上手铐的信息,三河市公安局正在调查,待事实调查清楚,官方将第一时间向网友予以公布,请网友理性对待,不要传播未经核实确定的信息。弘扬社会正能量需要大家共同努力。

22日晚间,记者致电当事另一方三河市人民医院,一名医院总值班室工作人员以“不想回应此事”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新闻来源:中金网)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所谓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在依法执行职务。即其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并且活动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超越其职务范围进行其他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违法乱纪,侵犯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激起民愤,受到阻碍的不能视为妨害公务。

同时,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行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例如谩骂、吵闹等行为,虽然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构成本罪。对此种行为可以批评教育,或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情节恶劣者,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此外,下列行为也应属于以非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1)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公务时,出示证件依法查验人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行为人拒绝提交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情况的;(2)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依法要进入有关场所,进入限制进人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或查看、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行为人却予以拒绝的;(3)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出示证件要求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要求优先通行,行为人拒绝允许的;(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可优先使用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行为人却予以阻挠甚或故意刁难的;(5)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要对组织或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进行查验,行为人拒不允许的;(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人员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查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