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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装修房屋签订合同 骗四万多装修款获刑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9日 南宁刑事律师  
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0年1月,黄某的丈夫吴某(另案处理)投资成立“广西大新县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及家居用品销售业务,由黄某负责经营管理。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连连亏损,无法正常运转。2011年3月9日,黄某在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公司的名义于与李某签订房屋装饰合同,并收取李某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1850元;同月14日又与赵某签订房屋装饰合同,并收取赵某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0000元。收到上述预付款后,黄某只将小部分预付款投入房屋装修(经鉴定,其投入两户房屋装修的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7620.24元),同月21日便携余款潜逃。归案后,黄某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部分赃款,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考虑以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