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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电子图片获利,是否属于伪造国际机关证件?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伪造电子图片,伪造国际机关证件

行为人为客户伪造电子图片,获取利润

李某是一家POS机代理公司的老板,公司主要帮客户代理申请个人、商户POS机。由于能快速办理出刷卡额度高的商户用POS机,很多客户慕名而来,而这些客户大多是没有商户资格的无业人士,很多李某的客户申请POS机甚至是为了从事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

由于申请商户POS机不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证件原件,只需要在网上申请时上传证件的图片。李某明知客户不符条件,却要求员工使用PHOTOSHOP等图片编辑软件,编造虚假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客户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图片用于申请办理POS机,公司则以客户刷POS机的金额对应费率获取利润。

至案发,李某共指使其公司员工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图片百余份、获利数万元。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报捕。检察机关对李某批准逮捕后,法院最终判决李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伪造图片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李某指示员工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图片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证件电子化、审查网络化是主流趋势。我们可以发现,如今不仅是申请POS机,还有注册滴滴打车司机、注册饿了么商户等等很多方面,都是仅审查证件的电子图片。

李某等人使用PHOTOSHOP等软件修改网络下载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图片,以其伪造的虚假商户信息帮助不符合POS申办条件的个人办理出POS机,用于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其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行为更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我国刑法对“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并未规定必须是实物的纸质证件,实践中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POS机时只需要提交客户相关证件的电子图片材料。故证件的电子图片与实物的纸质证件在本案中具有同等的证明作用以及法律效力,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联系性。刑法条文中的“证件”可以通过扩大解释,理解为证件的电子图片形式。

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的载有虚假信息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图片申请获取了POS机的使用资格,同样扰乱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符合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具有法益侵害性。伪造、变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电子图片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此类案件构成犯罪的证据标准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电子图片的定罪标准应当适当高于普通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件,即有证据证实涉案证件的电子图片在使用过程中具有和纸质实物证件同等的证明作用,且通过使用后产生了一定的危害结果。这样运用扩大解释定性后再以较高的证据标准进行审查的,有助于准确打击新类型的伪造证件类案件,同时又避免打击面过大。

因此,在本案中,认定犯罪嫌疑人涉案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利用其伪造的证件图片向第三方支付公司申请POS机后,其客户最终以虚假的信息实际获取了POS机并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