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业务动态
办案随笔
司法解释
标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罚轻重
法律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办案随笔
司法解释
标准
业绩回放
刑罚分类
犯罪类型
刑事案例
取保候审
罪罚轻重
刑事法规
自首知识
罪名分析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管辖知识
强制执行
刑事动态
文章详细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何进行监督?
发布时间:
2017年7月3日
南宁刑事律师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南宁刑事律师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刑事大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