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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判决生效前,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裁判要点汇总

发布时间:2017年5月8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缓刑,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小,由此衍生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三个经典案例,将缓刑确认前和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裁判要点进行了简单汇总,以期对从事法律职业的同仁们有所帮助。


【案例一】包某伟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包某伟于2013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逮捕。


【裁判观点】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与前罪的并罚问题,就实质层面而言,包某伟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明显深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时的情形。我国相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本案情形的处罚方式,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撤销的规定及两种情形间危害性的比较,应当撤销包某伟的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撤销对被告人包某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包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



【案例二】舒某坤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舒某坤于2000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11年10月1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4日。2014年2月22日,舒某坤在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倘甸镇的租住房内,向从贵州省贵阳市来向其购买海洛因的杨某、罗某会(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贩卖毒品。其中,杨某出资购买600克海洛因,罗某会出资购买400克海洛因,舒某坤还委托二人将200克海洛因运回贵阳市代其贩卖。2月23日,杨某、罗某会携带海洛因返回贵阳市,于当日19时30分许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收费站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某会的提包中查获1194克海洛因。2月28日,公安人员在云南省昆明市倘甸工业园区冯家村将舒某坤抓获,当场从其家中查获1050.4克海洛因。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某坤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舒某坤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舒某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应撤销假释,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


【判决结果】判处并核准被告人舒某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案例三】沙某民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



【基本案情】沙某民于2013年2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2月18日因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当日因无锡市公安局监管支队不予收押,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9日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4日由无锡公安局北塘分局执行逮捕,当日因无锡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不予收押而被取保候审。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沙某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北塘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观点】北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沙某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沙某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沙某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沙某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之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沙某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连同前罪剩余刑期十个月三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一审宣判后,北塘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集)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