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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辩护词背后看刑辩律师

发布时间:2017年5月5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辩护词



由于运营工作的需要,我经常接触全所律师的辩护词。有一种说法,辩护词是刑辩律师工作中最丰硕的果实,这是律师在辩护工作中最直接、最直观的表现。也许在当事人眼中,这只是一稿文字,但这稿文字却凝聚了这个刑辩律师对案卷材料的反复研究、对证据的反复推敲。

看了不同律师的多篇辩护词后,就会发现刑辩律师的风格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刑辩律师办案时的思维逻辑、旁征博引、明察秋毫的神通本领。在一篇篇辩护词后面,看得到他们的辛勤付出;字里行间,彰显的不仅仅是十八般武艺,更是刑辩的艺术。


他们是“百科全书”

刑辩律师一般给人的感觉是专才,但刑辩律师也是半个“杂通”——虽谈不上通天文晓地理、博古通今,但通常要比常人知道更多的知识。

本人整理过本所律师的辩护词中有一篇关于走私珍贵动物罪的辩护词,里面提到了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凹甲陆龟,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只认识龟这个大类,对凹甲陆龟不一定认识。主办该案的韦荣奎主任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在阐述被告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国家保护动物时,就提到中国的龟类有30多种,而龟类只有4种列为国家保护动物,其余绝大多数不属于珍贵动物。生物分类是根据生物体的形态结构如龟的心室内有不完全的隔膜等特征把它们分成不同的等级,相当一部分龟的外观相差不大,除了专业人士,一个只有小学文化、又是第一次运输龟类的农民如何能从102只混有缅甸陆龟、“合龟”、“草龟”等龟中辨认分清此龟还是彼龟?从而可以推出被告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再如,在韦荣奎主任办理的一个涉嫌电信诈骗罪案件的辩护意见中,为了分清该事件属于电信诈骗还是非法经营或是否存在罪与非罪时,从案件中涉及的虫草,引申出虫草是药品还是食品的问题,提到了野生冬虫夏草中含水分、粗蛋白、粗脂肪、总糖、粗纤维、灰分、氨基酸、脂肪酸、核苷类物质、多糖等物质,从冬虫夏草的主要物质基础分析其生理活性或药效,来判断冬虫夏草是否属于国家专门规定的食品、保健食品还是药品,再根据国家有没有具体的规定对虫草定义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从而推出买卖虫草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罪。

刑辩律师不一定要成为“动物专家”、“植物专家”、“药剂师”等,但刑辩律师需要懂得的知识面依然很广,如同一本百科全书,它可以让刑辩律师根据上弦月和下弦月出现的时间、位置及亮面的朝向,辨别目击证人所说看到被告人施害过程的话是否真实可信;它可以让刑辩律师根据移动电话与各基站之间的信息交换记录,排除当事人是否去过案发现场;可以让刑辩律师根据犯罪心理学,分析施害方与受害方的心理变化,等等。

们是捕捉细节的高手

常言道,细节决定成败。对一个律师来说,细节同样决定他辩护的成败。吴晖副主任曾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辩护人,受害人受到的是轻伤,而构成轻伤的依据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中鉴定受害人创口疤痕的大小。如果疤痕过小,则有可能不构成轻伤。吴晖副主任从这个细节入手,深究造成疤痕的原因。

最终,吴晖副主任在受害人治疗的《入院记录》找到了“左食指在掌指关节处有约3厘米斜形切割裂伤……右手掌掌中纹处有约2*9厘米切割创面……”的记载,再结合手术记录记载的“用小剪刀彻底清创,切除一切失活、污染组织……”对比鉴定书“检验所见”中记载的“右手掌内侧有一横向创口长4.6厘米,右手掌背部有一横向创口长4.7厘米,左手掌虎口处有一创口长5.5厘米”,由此看出,鉴定书所载明的“检验所见”,显然不全是被告人所为,这个细节也成了该案罪与非罪、量刑大小的关键节点。

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伤者受伤进入医院,医生对伤者的伤口进行处理,尤其是对手掌内部的筋、血管缝合的时候,往往需要扩张伤口,通俗说就是要将伤口再切割大一些,这样才能看清内部的情况以便于缝合。这也是法医所量的伤口的长度不同于入院的伤口长度的原因。对于一般律师来说,这个细节比较难看出,但对于刑辩律师,这个细节也许就决定了一个案件的走向。

再如,蒙元路副主任也曾跟我们说过他办过的一个非法持有毒品案例,虽然侦查机关称查获了当事人10.49克毒品,但蒙元路副主任根据会见当事人后确认当事人所持有的是不到10克的甲基苯丙胺的事实后,捕捉了一个重要的细节:甲基苯丙胺是纯白结晶体,而缴获的毒品中却明显存在其他杂质,二者无法融合,应当提纯后称量。蒙元路副主任向检察机关提出缴获毒品称量不规范、毒品受污染、应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的辩护意见,最终均获得采纳。

小腿上的一个疤痕,是不是刑讯逼供造成的?票据上的字迹有重笔,说明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胁迫?一个细节决定了罪与非罪,决定了量刑的轻重,甚至决定了一个人的生死。这需要刑辩律师明察秋毫,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他们也是“侦探专家”

侦查机关破案是为了还原事实的真相,辩护律师则需要发现侦查机关在还原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非事实真相或程序违法等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刑辩律师首先需要具备侦探的思维。对此,刑警出身的韦荣奎主任和蒙元路主任最有发言权。他们的辩护词中,常用逆向思维,反推侦查机关违反程序、证据不扎实的地方。

在黄某某被指控贩毒一案中,同案犯陈某向他人购得毒品海洛因四块共计688.5克,陈某被抓获后,称该毒品将卖给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监控下,陈某联系上黄某某,当黄某某出现在约定地点时,即被抓获。一审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指认黄某某就是购买毒品的人,黄某某贩毒被抓现行,当场被扣押毒品688.5克,黄某某出现在毒贩约定的地点,家中还被搜出毒资59000元,黄某某曾与陈某多次交往,当天又有电话联系,属于“铁证如山”的案子,甚至一审都判决死刑。

然而事实确实如此?面对如此“铁证”,二审还会有什么转机?主办该案的韦荣奎主任运用公安破案的思路,通过“逆向思维”分析,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不充分——“量”不达标,即没有人赃并获、没有实时录音、黄某某不承认有罪;“质”也不达标,即黄身上及家中的钱与所需毒资数额差距很大,通话清单无法证实通话的内容,证人只能证实二人以前见过面不能证明二人见面内容,证人证言前后矛盾等。韦荣奎主任从破案的角度分析,间接证据需要形成证据链条,但该案每个间接证据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组合形成结论唯一的证据链条。最终该案在二审发回重申,在重审一审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抗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无罪判决。

再如,蒙元路副主任经常利用曾经破案的刑事技术专长和从事刑警工作积累的丰富办案经验,善于发现案件中的有利证据、情节、事实。蒙元路副主任在办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时,通过讯问笔录“卖家是哪里人?”“是XX县那岭乡XX村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的记载,敏感地意识到,当事人可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卖家的线索,有可能构成重大立功。

一般而言,办案民警在得知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后,都会去核查。而在该案中,在卖家被抓之前,只有当事人一人在讯问中提及卖家,其他犯罪嫌疑人均未提及,因此蒙元路副主任让办案单位出具了《证明》,以证实当事人主动供认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毒品来源情况及上家老板的情况。蒙元路副主任为当事人提出的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采纳,当事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实现了贩卖、运输海洛因13.983公斤而成功保命。

要知道侦查机关是怎么办案的,首先要自己知道怎么办案。办案的程序、细节、习惯,也许就决定了这个案件的走向,但如果刑辩律师本身也是“侦探专家”,那么可以与侦查机关“知己知彼”,甚至可以做到“百战不殆”。

辩护词是刑辩律师的“武器”,要想要在战场上有效地辩护,必须要把武器做好。作为晚辈的小编,看到他们的辩护词后,要想如奎路人这般“较真”,自知需要修炼的地方很多,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