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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路所4月动态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奎路所4月动态

(图为蒙主任正在授课)

4月6日上午,副主任蒙元路律师到广西民族大学为该校法学院2015级硕士生做了题为《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理论与实践》的讲座。蒙元路副主任就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范围、技术、疑点、难点等问题,结合自身先后从事刑警长达14年和从事律师工作近10年的丰富办案经验从亲办的数百起疑难、重特大刑事案件中举出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述了从事现场勘查、调查和痕迹物证发现、提取、鉴定等专业知识。

 

4月6日下午,奎路所举办了刑辩大讲坛2集体学习活动本次学习活动围绕该所内部精心整理的30种常见犯罪量刑规则展开,结合刑辩实践过程中遇到的真实案例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4月7日,涉嫌贪污高达800万的孔某获不批捕。该案由副主任吴晖律师担任辩护人,吴晖副主任以孔某在工作中非法占有任何款项,也没有为了多拿介绍费而故意虚构病患人数为辩点,及时将辩护意见提交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吴晖副主任的辩护意见,对孔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孔某因此重获自由。

 

4月7日,吴晖律师递交至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广西苏某海案正式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律师们审阅案卷材料后,同意审查小组意见,认为此案疑点较多,属重大疑似冤案,决定介入援助。

 

4月9日,黄华丽律师远赴安徽省合肥市无为县检察院阅卷,之后又到无为县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进一步了解案情,为下一步辩护做充分准备。

 

4月10日,副主任蒙元路律师到百色市德保县看守所会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韦某一,了解案件情况。

 

4月10日,郭芬律师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进行庭前会见,会见了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覃某兰,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沟通,明确了辩护思路。同时,告知了覃某兰庭审程序、法庭上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4月13日,奎路所送法进高校(第5讲)在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会议室如期开讲。奎路所副主任吴晖律师应邀为该校法学院2015级硕士生作了题为《阅卷中的证据学》的讲座。

 

4月14日,由黄华丽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涉嫌妨害公务案的犯罪嫌疑人吴某获不批捕。黄华丽律师接受吴某家属委托后,多次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吴某又多次前往横县与吴某朋友沟通了解案情同时,反复观看事发当天的视频黄华丽律师经过综合分析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四点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黄华丽律师的法律意见,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吴某重获自由。

 

4月14日,郭芬律师作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犯罪嫌疑人覃某兰的辩护人,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开庭。

 

4月18日,韦海涛律师、郭芬律师作为涉嫌诈骗案的蓝某平的辩护人,到凭祥法院开庭。

 

4月19日,韦承周律师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非法经营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滕,了解案情的基本情况。

 

4月20日,黄华丽律师远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会见涉嫌走私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4月20日,刘真武律师到南宁市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非法经营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泉,为下一步的无罪辩护做充分准备。

 

4月22日,主任韦荣奎律师、韦海涛律师及行政人员远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会见涉嫌走私案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

 

4月26日,南宁市司法局副调研员张加兵,律师管理科科长王琦汕、副科长何平率领考核工作组莅临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对该所2016年度律所与律师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韦荣奎主任就奎路所创立、发展、律师业务培训学习和队伍建设等情况向考核工作组做了详细的汇报,重点汇报了奎路所的宣传工作。张加兵副调研员对成立仅一年的奎路所在“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道路上所取得的成绩表示了高度的赞扬和认可,并对奎路所善于学习,积极引进新思维、新做法的大胆创举表示了肯定和支持。

 

4月26日,副主任蒙元路律师再次到百色市德保县会见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韦某一,交流案件进展情况,提醒韦某一今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4月27日,奎路刑辩大讲坛第3期集体学习活动顺利举行。本次学习由黄学晓律师主持,重点围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两项内容展开。学习过程中,韦荣奎主任结合切身经验,强调了律师在办案实践过程中如何更好地行使独立辩护权,重申了律师执业纪律,要求奎路所律师要模范遵守《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以及各级律协的各项规章制度。

 

4月27日,副主任蒙元路律师远赴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的谢某全提交手续,领取起诉书。

 

4月27日,副主任欧敏律师到南宁市第四看守所律师会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尹某,进一步了解案情。

 

4月28日,副主任蒙元路律师到江苏省宜兴市看守所会见了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的谢某全,就起诉书认定的事实进行了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