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经济犯罪案例17:李x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4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摘要

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组织、领导、协调等关键作用是体系负责人级别,情节严重,系所起作用较大的主犯,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四左右,经广西奎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辩护后,量刑减至两年

案号:( 2011)青刑初字第58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肖x、付x芳、梅xx等人自2006年起在广西玉林、北海、南宁以参加“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不断介绍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网络关系,要求参加者交纳人民币3800元至69800元不等的费用,并从中按不同比例予以分成,以此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制度严格、管理严密,达到老总级别的必须从北海市转移到南宁市居住,每月在南宁市参加老总级别会议,接受业务、保密等行业培训,总结每月伞下工作情况,迎接新老总晋升、复制1万元新上总红包等。该传销组织同属一体系,因下线人员发展迅猛,人数众多,传销组织极其庞大且不断分支,肖x、梅xx38名被告人级别较高,均为老总以上级别,各被告人伞下发展下线人数均达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组织内部层级分明,职责分工明确,各人在传销组织内根据所处地位各负其责,在传销活动中均起到组织、领导、协调等关键作用。

被告人x,于2006年10月在玉林市由田x(田x)发展,交纳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之后引诱他人交纳申购款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其下线人员,李x芝发展下线人员梅xx、孙x民等人,由于发展伞下人员众多,于2007年8月上老总级别:负责管理伞下人员的排位,复制洗脑工作,安排行业人员给新人洗脑讲工作,将上线老总的指示传达给伞下人员,起到上下达的组织、协调作用。2009年9月成为体系负责人后,负责管理伞下团队,成立经理室,主持老总会议,安排、组织老总学习行业知识;向上汇报伞下上总人员情况,对下宣布上总人员,办理新的银行卡作为收取本体系申购款的账户,收取申购款并发放工资。

被告人田x、高x芬、x、盛x华、唐x根、x、张x然、王x霏、x、肖x芳、明x、田x、白x秋、杨x、刘x海、郝x国、朱x苇、彭x、朱x良、王x、刘x、刘x顺、刘x明、宋x霞、葛x、蔡x、邵x娟于2009年12月4日在南宁市东皇商务酒店参加老总会议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为此,李x芝和其他犯罪嫌疑人一起被提起公诉,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x芝委托蒙元路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情节,在传销组织内起到了组织、领导、协调等关键作用,系主犯。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着重从被告人李桂芝是从犯,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李桂芝从轻处罚等方面展开辩护:1、被告人李X芝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传销模式规定,要晋升体系负责人级别直接下线必须有二人达到老总级别,被告人李X芝并没有真正符合这一条件。成为老总级别收入累计达100万元后可提名晋升体系负责人,被告人李X芝也没有真正符合这一条件。2、被告人李x芝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可被告人李x芝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x芝一直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隐瞒自己的所作所为,属于坦白交待。李x芝自己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最终认定被告人李x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减轻其量刑,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辩护词

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X芝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李x芝的辩护人。辩护人对本案仔细阅卷、认真分析,会见了被告人李x芝,参加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事实有了清晰的认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罪名都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李x芝是从犯,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李x芝从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李x芝在本案中只起到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纵观本案,被告人李x芝从始至终都没有掌控申购款,这一财权一直都是掌握在上线的手中。我们认为,只有实际控制申购款,才能真正控制下线的传销人员,才能掌控整个传销组织;这样的人才应当被认定为本案的主犯。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只有上到“独立体系负责人”级别才能实际控制申购款;而被告人李x芝并没有晋升到这一级别。

被告人李x芝虽说于2009年9月上了体系负责人,但她并没有具备传销行业所规定的晋升条件。这样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案传销模式规定,要晋升体系负责人级别直接下线必须有二人达到老总级别;被告人李x芝并没有真正符合这一条件。

在被告人李x芝的伞下,梅xx比李x芝早上老总早已超越;但李x芝的另外两条线发展得并不好。这两条线是所谓的亲情线,其中一条并没有上老总级别,另一条上老总级别的是孙x民;而孙x民是李x芝的老公,他并没有实际参与传销活动,一切都是李x芝在操作,是李x芝使用购买空单等方法操作孙x民上总,这种操作在本传销体系中是普遍存在的。我们认为,利用亲属的身份证自己出钱购买份额,与拉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引诱他人花钱申购份额,这两种情况的社会危害性是完全不一样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李x芝的亲情线上总是有水份的;因此,李x芝自己上体系负责人也是很勉强的。

2、本案传销模式规定,成为老总级别收入累计达100万元后可提名晋升体系负责人;被告人李x芝也没有真正符合这一条件。

李x芝声称自己在传销活动中的收入大约是50万,目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定李桂芝的这一说法。与此相关的一个事实是,李x芝被提名晋升体系负责人是在2009年4月份,但由于没钱缴纳晋升体系负责人必须交的20万元保证金,晋升的事一直被拖着;直到筹借了20万元交给上线付瑞芳,李桂芝才于2009年9月份晋升了体系负责人。李x芝借钱交保证金的事实,法庭上已经得到付瑞芳的确认。这一事实说明,李x芝上总后的实际收入并不多,没有达到收入100万元的行业标准。

前述事实表明,李x芝只是非常勉强的晋升了体系负责人,她与实际控制申购款进而掌控整个传销组织的独立体系负责人级别还有相当的距离。我们认为,李x芝在本案的传销体系中,充其量也就是一个比较积极参与的人,李x芝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次要的,只起到辅助的作用,完全应当认定被告人李x芝为从犯。

二、被告人李x芝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李x芝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是初犯。李x芝自己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她是被他人游说之后,误认为本案的“资本运作”模式是国家给广西地方政府的政策。大量的事实表明,传销的参与者最初都是被人“洗脑”而误入歧途;而且传销组织中明确规定一级管一级的事情,严禁越级打听,因此,参与者何时能够发现传销是个大骗局,这是无法确定的。本案的很多被告人均在法庭上声称,直到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才知道自己参与的是非法传销活动,李x芝的情况也不例外。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李x芝一直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没有隐瞒自己的所作所为,属于坦白交待。根据上述事实和情节,按照我国的司法政策完全应当对被告人李x芝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认定被告人李x芝构成犯罪的同时,应当认定被告人李x芝是从犯,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辩护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李x芝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蒙元路

                              20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