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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5:宋某清逃税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3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逃税罪,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被指逃税122万元,法定代表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宋XX逃税案

 

案情简介

XX是南宁市XX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也是南宁市X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都公司”)的股东。2010年,税务机关对XX公司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229586.6元,宋XX遂因涉嫌逃税被立案侦查,后被移送审查起诉。韦荣奎律师接受刘XX的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辩护思路

单位犯罪中,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都难辞其咎。但本案的材料显示,宋XX基本不管事,一、两个月才来公司一次;全盘负责管理、运营的是总经理廖XX,而其妻则是财务负责人。宋XX不应当是对逃税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辩护律师从以上角度,先后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提出宋XX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认同律师意见,最后对刘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词

 

关于宋XX涉嫌逃税一案的法律意见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

XX涉嫌逃税一案,现正在贵局侦办。在现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宋XX的代理律师,就目前了解到的案件有关情况,本律师认为宋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本案应予撤销为宜。特简要的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现有的材料尚不能证明宋XX是逃税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1、宋XX称,自己虽然是南宁市XX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南宁市X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都公司”)的股东及前者的法定代表人,但因不常住南宁,经常一、两个月才来公司一次,所以只负责公司的资金情况、销售情况的监督,并不管公司的具体经营、运作,廖XX才是操持公司各项工作的实际负责人,公章由其掌管,业务往来、财务开支、纳税申报等工作也是廖XX负责。也就是说,宋XX并不承认自己对逃税负有直接责任。

2、目前,能直接指控宋XX是直接责任人的只有廖XX。廖XX称,自己只负责业务和结账,其他事务,包括给客户开发票、指挥实施“注水”和“短斤少两”手段的,都由宋XX负责,但廖XX的供述并不可信:

首先,其供述系孤证,且与宋的陈述截然矛盾。孤证不能定案,尚需其他直接证据加以佐证;

其次,廖XX与宋XX有“非此即彼”的利害关系,不能排除其推卸责任的可能,因此更不能仅凭其单方陈述,就认定宋XX负有逃税的直接责任;

再次,目前证据表明,廖XX的供述不可信,而宋XX的陈述可信度更高,因为:廖文胜说他不具体负责公司事务,宋XX才是说了算的大老板,但客观证据表明:XX公司、X都公司与中建X局的钢材《物资采购合同》都是廖XX签的,宋XX如果是操控实权的法定代表人,这么大单的生意,他为什么都不在合同上签字?龙XX证实:搞“加工”、“注水”欺诈伎俩的装卸工是廖XX从广州请的,送钢材时的主要负责人是胡XX;胡XX拿回来的交货单有时交给会计陈X保管,有时交给廖XX保管;其帮送去中建X局的钢材发票,大部分是陈X交给其的,也有廖给其的。胡XX则说:叫用“注水”等方法欺诈中建三局地王大厦工地的“是老板廖XX”。这都说明负责钢材买卖、交易事务的是廖XX。另外,龙XX、肖XX及廖XX自己均证实公司财务是廖XX的妻子刘XX,经管钱财支出;谭XX(业务销售员),说是廖XX分配他们的日常工作;肖XX说,平时在公司负责管理的就是廖XX一人,宋XX很少露面,偶尔过来看一看,基本上隔一两个月才会见到他一次,所以他认为老板就是廖XX。这些旁证都表明,廖XX确实如宋XX所说,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而宋XX平时并不管事。

3、综上所述,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足,不能证明宋XX曾以授意、指挥、决定、批准等方式,让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宋XX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就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对相关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有其他直接责任,就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宋XX对公司逃税负有直接责任,比如,证据显示,公司的财务章、发票、报税都是陈X管,那么,到底公司是谁具体负责?虚假纳税申报到底是谁主使?对这些关键事实,陈X都是可以证实的,但目前并没有陈X的证词。缺少关键证人,正说明本案的证据不足。

二、XX公司的逃税具体数额不能确定,定案事实尚未查清。

逃税(偷税)罪的具体犯罪数额应以税务机关的生效认定为准。而目前,XX公司的逃税数额尚未有最后的定论。税务机关虽然对该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少缴增值税1229586.6元,已构成偷税,并对其处以1229586.6元的罚款。但XX公司不服该处罚,已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自己只应当对货物销售总金额与进货总金额的差额部分(即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以销售总金额来核定该公司的应缴税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要求撤销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该行政案件现正在法院审理中,也就是说,XX公司到底够不构成偷(逃)税?偷(逃)税数额到底是多少?还没有最终的生效结论!没有生效结论,公安机关就无法认定涉嫌犯罪的数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本案的关键证据也是欠缺的。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目前本案的证据严重不足,不能认定宋XX的行为构成犯罪。为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对宋XX涉嫌偷税一案应予撤销或暂缓侦办为宜。以上意见,供贵局参考。请贵局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决断。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律师:韦荣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