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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例3:雷某某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7年4月13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诈骗,奶茶冒充毒品,不起诉

用奶茶冒充毒品贩卖,定为诈骗;律师及时运用最新法律规定,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雷XX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3日下午,雷XX将“安定”、“优乐美”牌奶茶及“蛇胆川贝液”配置成所谓的毒品“咖啡粉”11小包及“神仙水”2盒,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谈XX,诈骗谈XX2000元人民币,雷XX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假冒的“咖啡粉”、“神仙水”亦被缴获。公安机关以诈骗罪逮捕雷XX并于2011年3月底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雷XX家属委托韦荣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思路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以假毒品冒充毒品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案,这种类型的“诈骗”较为罕见。如果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如被诉至法院,雷XX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律师提出: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认定雷XX诈骗的数额为2000元,而最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如果认为构成犯罪,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前提是:诈骗的数额必须达到最低3000元的起点。虽然雷XX犯罪时,法律规定诈骗2000元即可立案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新的司法解释更有利于雷XX的话,则应该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即:雷XX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刑事立案标准,应不予起诉。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韦荣奎律师的法律意见,对雷XX不予起诉并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