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车上缴获33公斤毒品,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发布时间:2017年3月1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33公斤,毒品,无罪辩护

辩护人韦荣奎主任

    

    228日,钟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在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为钟某的辩护人,我所韦荣奎主任、韦海涛律师出庭为其无罪辩护。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6422日上午,被告人钟某,驾驶小轿车在广西北海市某收费站处,向黄某(另案处理)接取毒品后运往广西宁明县,当天14时许,车辆行驶至南友高速公路某收费站时,钟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车尾箱内查获三十包甲基苯丙胺含量达74.5%79.3%不等的冰毒总净重29.8431公斤,以及九块含量为56.5%62.1%不等的海洛因总净重3.0681公斤。为此,公诉机关指控钟某犯运输毒品罪。

     辩护人韦荣奎主任、韦海涛律师指出,经过会见本案的被告人钟某了解基本案情后,结合本案的证据发现,公诉机关对本案的事实并未查清,而且缺乏充分的证据。为此,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为被告人钟某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