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1.0757公斤海洛因命悬一线:运输还是买卖?

发布时间:2017年2月18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毒品犯罪,海洛因,奎路

2月16日,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在崇左市宁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我所蒙元路副主任出庭为其做了精彩辩护。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搭载被告人李某乙从家中前往广西宁明县峙浪乡那支村后让李某乙下车,李某甲独自驾车到中越边境,从阮某(另案处理)处接取5块可疑毒品海洛因,再返回那支村接李某乙上车前往交易地点。在通过检查站时,李某甲将毒品交由李某乙步行通过检查站,自己则驾车通过检查站后再接李某乙上车继续前往交易地点。二人到达约定地点后,李某乙将该毒品放到王某某车上。公安民警随即将三人当场抓获,同时从王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副驾驶座上缴获可疑毒品海洛因5块。经称量,总净重为1.0757千克。经取样送检,从所送检材料中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为64.7%至70.1%不等。

辩护人蒙元路副主任指出,被告人王某某在本案中受其他人指派,仅参与运输环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符,应认定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且王某某没有接触到毒品,其车辆还没有开始运输,应认定为运输毒品未遂。同时,王某某在本案的作用非常小,不应认定为主犯。综合上述意见,建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