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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姑买卖受人欺 侄子鸣不平持刀砍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7日 南宁刑事律师  
2013年3月5日,广西德保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覃某听说其姑姑在买卖母猪过程中与白某发生矛盾,觉得姑姑受到欺负,覃某便想替姑姑出气。2012年7月21日晚,覃某到白某家与白某理论,双方言语不和,覃某遂拿菜刀砍中白某左肩、左腿等部位,造成白某左股骨下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及多发性软组织刀砍伤。经德保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白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白某强行将母猪从猪栏中牵出,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被告人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损失没有得到赔偿,故决定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