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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8日 南宁刑事律师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颁布日期:2002年09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2002年9月25日
[2002]高检研发第19号

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对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渝检(研)[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