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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发布时间:
2016年6月3日
南宁刑事律师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该条款是指,对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传唤、拘传。但是每次时间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在满十二小时后,必须结束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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