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业务动态
办案随笔
司法解释
标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管辖知识
法律文集
原创成功经典案例
业务动态
办案随笔
司法解释
标准
业绩回放
刑罚分类
犯罪类型
刑事案例
取保候审
罪罚轻重
刑事法规
自首知识
罪名分析
死刑知识
刑事审判
管辖知识
强制执行
刑事动态
文章详细
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16年5月19日
南宁刑事律师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南宁刑事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南宁刑事律师
南宁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职务犯罪辩护律师
南宁刑事大律师
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南宁毒品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