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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单位利益送礼的问题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30日
南宁刑事律师
目前,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一些企业为了生存发展,常为融资借贷、扩大产销渠道发愁,出现了为这些“正当利益”而向有关部门、企业或其他人送礼的情况。还有一些省、中央级项目很少,各地均要求把项目争取回来,出现了“僧多粥少”的局面,为了争取项目,各部门频频向上级送礼,这又不好在财务账目上真实地反映出来,往往用假发票冲抵。我们认为以上不宜以犯罪论处,属于不正之风,应纳入纠风范畴进行整治;如果单位是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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