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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X合同诈骗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好心借车反被诬陷,一审判10年,经辩护后公诉机关撤诉,律师还其清白 ——凌X合同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04年的一天,李某来到了凌X家中。
还未敲门,屋内即传来了一声怒吼:“你给我滚出去!”同时,大门“哐当”一声开了。
一身狼狈、面色如墨的凌X在看到门外的李某时愣了下。
“滚就滚!你别想我再回来!”凌X朝屋内喊了句,接着对李某道:“走,兄弟,咱们外面说。”
“哥,你和嫂子这是怎么啦”坐在楼下的小餐馆,李某问道。
“咳,别提了,不知道她发什么神经,硬是要和我离婚!你说男人活到这个岁数,谁能不犯点错啊!”凌X呷了一口酒,语气十分不耐。
“好了哥,别气了,这岁数的女人多少有点儿矫情劲儿,说不定嫂子待会儿自己就想通了。来来来,喝酒喝酒!”李某缓和道。
“希望如此吧,都做了这么多年夫妻了……对了,你今天来找我有什么事儿”凌X问道。
“哈,是这样的哥,最近要出趟远门,想借用下你的车,不知道方不方便”
“哦,就这事儿啊,打个电话给我不就成了,还专门跑一趟。反正我这几天因为你嫂这事儿也没心思跑货,你开去用吧!”凌X爽快地答应了。
事实上,李某并非像他之前说的那样只是“借车代步出趟远门”,而是另有图谋。他将卡车成功借到手后,立即联系了同伙李保华:“车弄到了,你准备下,我们还是按原计划走!”二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各种假证照,开着车来到凭祥,准备在凭祥汽车站进行注册。
“你在这里守车等着,我去办个手续,之后就等着肥羊上钩吧!”李某兴奋地对李保华道。
李某来到了服务部办公室,在办手续的过程中和负责人李桂明聊了起来。
“老李啊!帮我介绍趟生意!”李某转头看向门口,进来了个笑脸盈盈的中年男人。
“哦!是段老板啊!请坐请坐!”正在复印李某个人资料的李桂明连声道。
“我有一批八角要运到山东滕州,你帮我介绍个人!”段老板段剑权说。
“哟!正巧,这位李兄弟是刚来我们这儿注册的,别看年纪轻轻的,好几年的跑货经验呢,人也实诚!就把这个活儿托给他怎么样”李桂明指向李某。
“段老板您好,我叫李……”李某见机会来了,赶紧自我介绍。
段剑权上下打量李某,沉思了一会儿便爽快道:“行!就你了!老李介绍的怎么会不行呢!哈哈哈哈!”殊不知,等待他的将是一个巨大的陷阱。
一切谈妥后,双方便当场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段剑权叫李某把车开过来,之后带他去仓库装货。
“我们这次的货是八角,你赶快去联系买主……对了!联系阿明哥,我记得他是搞药材生意的,应该会收。我现在和姓段的去拿货,我们晚上宾馆汇合!”李某独自跑回车上吩咐李保华。
之后,李某开车随段剑权来到了仓库,在这里,他还见到了另外两名雇主——郭世兴、刘湘华。几人打过照面后,李某便开始装货。
傍晚,宾馆某房间内。
“李哥,这么多八角!没想到刚来我们就得手了一次!”李保华对骗来的八角十分嘚瑟。
“哼!也不看是谁出面。行了,赶紧睡觉吧,明天一早我们就开车去湛江,货越早脱手越好。”李某老练道。
四五天后,段剑权接到了滕州方面的电话,对方询问货物运输情况。
段剑权头皮一紧:“什么还没有到货你等等,我打电话问问。”说完,迅速挂断电话,并拨打了李某的电话号码。
“对不起,您拨打的电话已关机。Sorry,this number ......”无论拨打几次,电话中传来的都是系统自带的刻板女声。
此时,段剑权意识到自己很可能被骗了。毫不犹豫,他选择报警。
一个月后,警察在玉林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之后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刑。
不久后的一天,凌X家也“迎来”了警察,因为李某向警方指控凌X才是此次骗局的主谋,运货卡车也是他提供的。
凌X感到十分惶恐,不知所措。自己明明只是好心借卡车给李某“出趟远门”,怎竟被恩将仇报
10年,一审判决判处10年有期徒刑,凌X感觉有如晴天霹雳一般。上诉,这已经成为凌X的最后一条路了。百般无奈之下,凌X的家人找到了韦律师。
控辩交锋
针对公诉机关对凌X提出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韦律师通过详细阅卷、调查分析之后,得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X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结论。在法庭上,韦律师据理力争,有力的驳斥了公诉机关的观点。韦律师认为本案缺乏罪关键的直接证据证明凌X参与了犯罪,现有的所谓直接证据不确凿、不充分并且本案还存有其他诸多疑点。
法院判决
案件经历了一审、上诉、二审的漫长等待,最终,在韦律师的雄辩之下,检察机关采纳了韦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了撤诉的决定。至此,凌X的蒙冤得以昭雪,也免除了他10年的牢狱之灾。

附一:法院裁定书 

凌X合同诈骗案

凌X合同诈骗案

附二:辩护词
凌X合同诈骗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凌X的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调查分析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凌X合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仅凭现有证据认定凌X有罪,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不符合我国刑事法律“疑罪从无”的原则。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凌X无罪。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恳请法官正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并真正适用这一原则来裁判本案。“无罪推定”应当这么理解: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局裁判之前,他都被推定为无罪;公诉机关的任务是用证据来证明其有罪;在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得不到证明的情况下,则不能推翻无罪推定,原来的“无罪推定”也就会转化为“无罪的判定”。这里的“罪行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任何一个案件,完全再现案件发生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只能用现有的证据材料组成一个证据体系,来推测当时的情况,即通常所说的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且,从这一链条中推导出来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只有这样,才能说该案的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
像本案这样,公诉机关要证明凌X与李某系共同犯罪,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在达成合同诈骗共谋的情况下,凌X和李某实施了如下行为,即本案待证的关键事实至少应包括以下环节:
第一个环节:2004年2月16日,凌X和李某驾驶涉案卡车来到凭祥。(预备阶段)
第二个环节:2004年2月17日上午,凌X和李某使用各种假证照,骗取了凭祥汽车站货运信息部以及被害人段剑权等人的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自愿的交出财物。(实施阶段)
第三个环节:2004年2月17日的剩余时间,凌X和李某实施了装载被害人货物、并与被害人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完成了合同诈骗的全过程。(实施并完成阶段)
第四个环节:凌X和李某驶离凭祥后,并未开往合同目的地——山东腾州,而是开往其余地点销赃。(销赃阶段)
但是,本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既无法确凿的证明凌X参与了上述任一环节,也无法确凿的证明凌X与李某在事前或事中达成过犯罪的合意,也就是说,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这两大构成要件,公诉机关都不能确凿的证明。依这样的证据,根本不能将凌X定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缺乏最关键的直接证据证明凌X参与了犯罪。
(一)没有凌X的有罪供述。
1、任何犯罪,最关键的直接证据当然首推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有了有罪供述,证明犯罪四大构成要件的基本证据就都有了。也正因为如此,有些办案人员甚至将这种供述视为“证据之王”,以致不择手段的获取此类供述。鉴于我国刑事司法任务的繁重、复杂,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辩护人倒也认同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是定案的最关键证据之一。
2、但是,本案中凌X并不承认自己有罪。其陈述:其绝对没有到过本案现场,绝对是被冤枉的;案发前其正与妻子闹离婚,根本无心跑运输,就将涉案卡车租给李某用;李某在凭祥的所作所为其并不知晓,更未参与其中。
3、而且,本案中也没有可供采信的凌X的有罪供述。凌X的所谓“认罪供述”只有两份:2005年9月15日的那一份,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进行问话,程序违法,不能采用;2005年10月4日的那一份,供述的内容前后矛盾,也不能采用。也就是说,凌X的有罪供述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判决业已正确的认定了这一点。
(二)缺乏“共犯”的指控。
1、对于共同犯罪而言,最关键的直接证据当然少不了共同犯罪分子之间的相互指控。没有这种指控,即使再有一百个旁证的指认也是依据不足的,否则,要冤枉一个人岂不太容易了
2、而本案唯一的“共犯”李某没有指控凌X参与犯罪。他在2006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对其做的《讯问笔录》中说:凌X并未参与本案,其当时在和老婆闹离婚,出于信任,就将涉案卡车借给自己开,而自己暗中搞了假车牌,伺机行骗,但凌X对此毫不知情;本案是自己和李保华做的;因为车是凌X的,自己被抓后,为了推卸责任,就把凌X牵扯进来;自己对不起凌X,不想再害人了,所以澄清凌X不得参与作案的事实。李某在2006年6月14日律师所做的《调查笔录》和给一审法官的情况说明中,亦做了类似的表述,一再表示其原来是有意冤枉凌X,害得凌X人财两空,自己现在深受良心谴责,所以决定说真话。
3、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李某的上述陈述,无非是认为李某被判刑后的供述与前供不符,属于“翻供”的性质,所以不能采信。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