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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桥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不愤女友出轨掐死女友!卢X桥一审被判死刑,经辩护二审判处死缓! ——卢X桥故意杀人案

案 情 简 介
 
   2006年6月,卢X桥与卢小丽相识,年龄相近、兴趣相投的两人很快便对彼此产生了好感并确定了恋爱关系。跟所有陷入爱河的情侣一样,他们恨不得日夜相守, 2007年初两人开始了他们的同居生活。卢X桥对女友的百依百顺羡煞旁人,也因此常被周边朋友取笑小心“气管炎”,本以为他们会顺利迈向结婚殿堂。但就是这样一名男子,却传出了其于2007年11月1日将卢小丽杀害的消息,周边人无不愕然。究竟是怎样的原因竟让卢X桥对曾深爱过的女子下此毒手
  原来,二人同居初期感情一直不错,为讨卢小丽欢心,卢X桥对卢小丽一直百依百顺,卢小丽想要什么卢X桥都会尽量满足她的要求。在卢X桥看来,不久之后卢小丽便会嫁给他,给自己的老婆买东西,满足老婆的要求是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甜蜜的生活过了不到几个月,便发生了意想不到的变化。
  由于被害人卢小丽家里认为双方“同姓不婚”反对的原因,以及被害人卢小丽认为上诉人卢X桥比较内向,在自己的朋友当中不合群,被害人卢小丽觉得没面子,遂与上诉人情感产生的分歧。而又在这个时候,卢小丽认识了别的男子。与内向、不合群的卢X桥相比,这名男子显然更能讨她欢心。感情的天平慢慢倾斜,卢小丽开始因小事不满并与卢X桥争吵,而且不止一次两次,争吵慢慢升级,最后卢小丽在不断的争吵中提出了要与卢X桥分手。
  女友的变化让深爱着她的卢X桥非常痛苦,为什么自己的女朋友变得如此陌生一点都不像原来的她于是卢X桥开始留心卢小丽的动向,却发现卢小丽经常与一名男子来往,关系非常密切,而卢小丽提出分手的时间,正是在卢小丽认识了该名男子之后的事。这让卢X桥不得不接受一个现实:女友变心了。
  但卢X桥不愿意放弃,他想挽回两人间的感情,但卢小丽的行动又一次让他失望,甚至达到了绝望的地步。2007年10月30日晚卢小丽彻夜不归,第二天当卢X桥生气地质问卢小丽去向时两人又开始争吵。到了11月1日凌晨,当卢X桥再次追问卢小丽去向并意图碰触卢小丽却遭到了她的拒绝,气极之下的卢X桥失去了理智,双手向了卢小丽的脖子……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卢X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并向一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卢X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无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卢X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控辩交锋

  事关卢X桥的生命权,在接受卢某家属委托以后,韦荣奎律师立即会见卢某,到法院阅卷并复印案卷,仔细地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情。经过仔细审查,韦律师认为:卢X桥杀死自己的女友卢小丽,这属于因恋爱矛盾激化而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在本质上,这种犯罪与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有诸多共同之处:一是危害后果相对固定在某一个范围内,这种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和其他案件上有很大区别;二是矛盾双方存在一定感情基础,由此引发刑事案件后,行为人往往会因感情因素产生较强烈的自责或悔过心理,这类案件的主观恶性相对其他犯罪要小一些;三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共同生活和日常交往中由于对矛盾的方式处理不当,日积月累导致无法调和而走向极端,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来处理,进而引发刑事犯罪案件;四是矛盾双方很难区分彼此间的过错责任。可以说,恋爱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延伸。况且现在随着我国婚姻家庭观念的改变,恋人间未领取结婚证而同居的现象比较普遍,卢X桥和卢小丽就是其中一例,他们除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外,在其他诸如感情、经济、社会交往等问题上与婚姻家庭成员间的类似问题并无本质区别。一般情况下,这类的恋爱关系如果稳定健康发展就会成为组成婚姻家庭的前期过程,所以,对于本案这种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纪要》的规定:
  一、被害人卢小丽有明显过错。
  本案的发生是由于被害人卢小丽在没有与上诉人恋爱关系结束前同时就与其他异性交往,关系暧昧,夜不归宿,且案发时用过激语言来激怒上诉人,从而导致上诉人杀害了被害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且正是由于卢小丽视感情如儿戏的态度,激化了双方的矛盾,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可以说,卢小丽对矛盾的产生是有直接责任的。
  二、卢X桥平时表现较好,其属于在变心女友的刺激下激愤杀人,应区别于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等情形,甚至在杀人后其产生了自杀的念头,足以证实其的悔罪表现。且其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卢小丽家属的经济损失,有酌定从轻情节。
  三、卢X桥有自首情节,上诉人卢X桥在作案后已经感到后悔,认为女朋友死了,自己活着也没有什么意义了就搭车往北海市,并发信息告诉亲友已将被害人杀死的事实,之后在亲友的劝说下从北海回到南宁,最后是在自首途中被抓的。由于上诉人自身认知能力的限制,精神又处在极度的混乱之中,只是以传统观点“杀人偿命”来考虑自己的处境,想着自己自行了断。尽管上诉人口头上没有表明一定要自首,但从其行为来看,上诉人并没有像其自己所说去广州,而是在北海还没呆够一个小时就坐车回南宁,显然是受其亲友的劝说才做的决定,以此客观行为可以得知上诉人主观上有自首的意愿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表明上诉人主观上有自首的意愿,客观上有自首的行为,应认定上诉人卢X桥具有自首情节。
  综合以上观点,韦律师提出卢X桥的行为属于《刑法》第48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的情形,对卢X桥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判 决 结 果
 
虽然二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卢X桥系自首的法律意见,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三点量刑意见二审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后予以采纳,认为卢X桥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做出终审判决:上诉人卢X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以为会被执行枪决,被剥夺生命权的卢X桥居然能够枪下逃生,当事人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附一:法院判决书


卢X桥故意杀人案

卢X桥故意杀人案

卢X桥故意杀人案

卢X桥故意杀人案


 

附二:辩护词
卢X桥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卢X桥的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人卢X桥的二审辩护人, 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已经对本案发生过程以及相关事实充分了解,对于上诉人卢X桥故意杀人罪定性的问题,本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是,本辩护人要向合议庭提供上诉人卢X桥罪恶程度相对较轻、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此请求合议庭对本人的辩护意见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本案发生的根源是上诉人卢X桥与被害人卢小丽均没有妥善处理好恋爱中的感情问题所导致,上诉人卢X桥是在极度气愤的心情下实施杀人行为的,并且被害人卢小丽对于事件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责任。为此,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我们从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中可以看到,上诉人卢X桥与被害人卢小丽于2006年6月份相识,2007年初双方开始同居,距卢小丽被害双方的感情已历时一年多时间,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平时双方很少吵架,感情也不错,双方都有论及婚嫁的想法,但由于被害人卢小丽家里认为双方“同姓不婚”反对的原因,以及被害人卢小丽认为上诉人卢X桥比较内向,在自己的朋友当中不合群,被害人卢小丽觉得没面子,遂与上诉人情感产生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卢小丽没有与上诉人冷静、和谐的沟通双方的情感问题,而单方面实行伤害上诉人情感和自尊的极端做法而与别的异性相好、交往。况且被害人卢小丽又是一个比较好玩的女孩,有很多异性朋友,经常出去玩,在遇害前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工作,没有工作就意味着没有经济来源,被害人卢小丽的一切开销都依靠上诉人卢X桥买单,事发前一天晚上也就是2007年10月30号晚上被害人卢小丽出去吃饭,上诉人卢X桥还送自己的女友去朝阳花园以便其赴约,然而被害人借外出吃饭之际在别处留宿,并骗说上诉人是去其堂姐家住的。第二天当上诉人拆穿其谎言后,被害人卢小丽并未觉得惭愧和内疚且大言不惭的承认“去开房了,你想干吗”,尽管这样上诉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任何过激行为,当天晚上10点钟左右,当被害人要拿棉被去给其在人民公园“华华火锅店”上班的堂弟时,上诉人仍然用电单车送她过去,可见上诉人卢X桥是对自己的女友百般呵护,怀有极深感情的。但被害人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