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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X明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村民打死小偷被追责,经辩护覃X明无罪释放,同案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覃X明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15日晚8时许,黄国珍叫覃X明、刘杰辉与黄钦明等人同去看守八角林,被告人覃X明、刘杰辉与黄钦明均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覃X明等人各自携带柴刀、尖刀、木棍等到山上看守八角林。晚12时许,黄国珍等五人发现本庄黄国铨八角林的八角树上有灯光,便叫人去查看。见有人正在树上偷八角果后,黄国珍、刘杰辉即叫黄钦明回村求援,黄钦明把手中的尖刀交给刘杰辉,刘便持刀到附近巡逻看是否有小偷同伙。被告人覃X明、黄国珍则悄悄潜到黄国铨八角树下,见是本镇甘六村大罗庄的黄东阳正在树上摘八角果即呵斥黄东阳下来。黄东阳便从树上下来欲逃跑,被黄国珍吃棍打中背部,覃X明上前欲抓住黄东阳时被黄东阳推下山沟,后黄东阳亦滚下山沟并动手殴打覃X明,双发发生对打。打斗中覃X明被黄东阳用拳打中腰背部致伤,覃亦抽出弯刀将黄东阳的手腕砍伤,而后黄国珍下到沟里援助覃X明,黄东阳见状即逃离现场,黄国珍与覃X明就一起追赶黄东阳,黄东阳逃跑后躲藏于一草丛中。此时,刘杰辉及回村求援的黄钦明与众村民同时赶到,询问即沿着脚印和血迹找到了黄东阳躲藏的地方,并往草丛扔泥块逼黄东阳出来,黄东阳被迫跑出来往山上逃跑,后被村民追上围打。殴打中刘杰辉亦上前踢打黄东阳,又用尖刀刀背拍打黄东阳额头致刀柄断开,后又对黄东阳搜身检查。黄国珍亦和村民一起踢打黄东阳,把黄东阳殴打致不能动弹后才住手。同月21日黄东阳的尸体被人发现。
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分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覃X明、黄国珍、刘杰辉提起了公诉。覃X明的家人万分忧虑,最终找到了韦荣奎律师,寻求韦律师的帮助。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X明、黄国珍、刘杰辉因怀疑被害人黄东阳是小偷,而故意伤害黄东阳的身体,造成黄东阳死亡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韦律师认为,本案是因黄东阳盗窃八角果时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发生的,黄东阳在把覃X明推下山沟后仍然追下来殴打覃X明,对覃X明实施暴力。覃X明是在其人身受到严重不法侵害时才左手抽刀抵抗进行防卫的,且覃X明并不知道是否砍中黄东阳。直到黄国珍下来帮忙后覃X明才得以脱身。黄东阳逃跑时覃X明并未追打黄东阳。在众村民赶到后,覃X明亦未参与众人殴打黄东阳。覃X明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韦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人覃X明无罪!

附一:法院判决书


覃X明故意伤害案

覃X明故意伤害案

覃X明故意伤害案

 

附二:辩护词
覃X明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覃X明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覃X明等三人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覃X明的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本案案卷材料,进行相关调查分析,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覃X明在本案中只有正当防卫行为,而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死者黄阳东确实偷窃了八角果 。
    有以下四方面相互联系,互相印证的事实可证明这一点:
    (一)当晚看守八角林的覃X明,黄珍国、刘辉杰、黄明钦、黄球绍亲眼看见黄阳东在一棵八角树上,用矿灯照着摘取八角(见五人的供述或证词)。
    (二)摸到那棵八角树下的覃X明、黄珍国看到树下有两个蛇皮袋, 一个白色 、一个蓝色,一只袋子里装有约四、五斤左右的八角果(见二人的供述)
    (三)当晚黄阳东被追至旱地,并被打倒后,他身边有一个 白色蛇皮袋 ,里面装有数斤八角果:
    1 、被告人黄珍国承认是他把装有八角的白色蛇皮袋从八角树下拿到旱地里,放在黄阳东身边的(案卷第 78 页);
    2 、有覃X明(案卷第 58 页)、刘辉杰(案卷第 82 、 98 页)、黄明钦(案卷第 101 页)、黄明瑞(案卷第 159 页)、黄英瑞(案卷第 153 页)、覃光宏(见辩护人提交的《调查笔录》)等六人,证实他们在旱地里、黄阳东的身边看到过白色蛇皮袋,里面装有八角果;
    3 、覃文明亦证实他在旱地里、黄阳东的身边看到一个蛇皮袋,里面他没看,但后来听说里面装有几斤八角果(案卷第 137 页);
    4 、黄球绍证实他听到村里人讲,黄阳东偷得五斤八角果这样,装在一个蛇皮袋里(案卷第 150 页)
    (四)事发后第三天(即 3 月 17 日)黎岭庄的人再去看那块旱地(围打现场),发现那个白色编织袋还在,里面装有八角果:黄文英证实第三天他和黄保国、黄明瑞、覃明俊等四人去到现场,看见一个白色编织袋,内装五、六斤八角果,旁边还有矿灯、沙糕、电珠等,但黄阳东人不见了。(见辩护人提交的《调查笔录》)。
    以上四方面的事实,足以认定死者黄阳东在 2001 年 3 月 15 日 晚确实是在黎岭庄的八角林里偷八角。
    同时,公诉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阳东不是小偷,所谓“捉山蛙”之类的理由更是站不住脚:
    1 、公诉人提供了派出所证明,称黄阳东 1993 年 ---1998 年并无偷盗行为。辩护人认为即使黄阳东 93---98 年不偷,不等于其 98 年以后必然不偷;
    2 、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了对黎岭庄两位七十多岁老人的《调查笔录》,他们证实:黎岭庄“弄勒”(案发地)一带的山里根本没有山蛙;
    3 、就算“弄勒”一带有山蛙,在 3 月中旬山蛙还处于冬眠期,它们根本不可能出现,长年生活在山区里的黄阳东应该熟知这一点。据辩护人查阅科学资料:山蛙一般在水中冬眠,每年 3 月未到 4 月初才开始苏醒,而且刚苏醒的山蛙只在水里短距离游动,并不上岸。那如何解释黄阳东这种在没有山蛙的冬天、半夜 12 点、钻进别人的八角林、爬到别人的八角树上的“奇怪”行为呢难道他去树上找山蛙吗
    4 、就算黄阳东起初真的是想来找山蛙的,但想找山蛙和后来去偷八角果两者并不矛盾。一个人最初的目的完全可能和其最终的行为相反。要知道,去年新鲜八角每斤可卖到 8 块多钱,一个晚上如果能偷上几十斤,就值好几百块呢。不比捉山蛙划算多吗
    二、确定了死者黄阳东的盗窃行为后,再来看被告人覃X明在本案中的行为,看看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想将覃X明在本案中的主要行为分三个阶段来论述:
    (一)第一阶段:覃X明和黄珍国摸到那棵八角树下,喝斥在树上偷八角的黄阳东下来,黄阳东下来后想跑,覃X明便去抓他,黄阳东用力踢他几脚,把覃X明踢下了山坡。在这个阶段,由于黄阳东在盗窃八角时被覃X明等人发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第一阶段,覃X明上前抓黄阳东的行为是合法的,也是我国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二)第二阶段:覃X明被黄阳东踢下山坡后,黄阳东并不善罢甘休,还要行凶打人,他也跳下去,对立足未稳、几乎是半躺在地上的覃X明拳打脚踢,为保护自己,覃X明一手抓住树枝保持平衡,一手抽出柴刀在身前挥挡;砍没有砍中黄阳东,砍到什么地方他自己也不清楚。在这个阶段,首先公诉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覃X明砍中了黄阳东;其次辩护人认为,即使覃X明砍中了黄阳东,他这样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请合议庭注意以下几个事实:
    1 、尸体身上最重的伤口位于右腕关节桡侧下 1 厘处, 位于手腕的内侧(见《尸体勘验笔录》,案卷第 223 页)。这样的伤口很明显是在攻击别人时形成,而不是在抵抗时形成的。庭审时辩护人已经做了演示:如果覃X明主动砍黄阳东,黄阳东被迫用手臂挡,那么刀伤必然位于手背上或手臂的外侧;而只有黄阳东主动去攻击覃X明,覃X明被动的用刀挡黄阳东挥过来的拳头,才会形成这样的位于手腕内侧的伤口。因此,这个伤口本身也说明了黄阳东当时在攻击覃X明,可以说是咎由自取。
    2 、黄阳东体格强壮,他的拳打脚踢 对于刚滚落山坡、立足未稳、几乎无还手之力的覃X明来说是严重的不法侵害,当时覃X明腰部就被其踢伤: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的对四明村卫生所医生李梅芳的《调查笔录》和她开的处方单,证实覃X明腰伤红黑,还有由于淤血而形成的淤斑。这充分说明当时覃保遭受到了严重的不法侵害。
    3 、其他能够证明覃X明当时被黄阳东打的证据还有:
    ① 黄珍国:“我到旱地时,那人已被我村人打倒在地,覃X明说刚才就是此人把他推倒,骑在他身上打他 ”(案卷•第 73 页);
    ② 刘辉杰:“在回村半路上,我听到覃X明说他被那人推到水沟里,他与那人 搏斗等” (案卷•第 82 页);“在回家路上,覃X明说那个人踢他,他就用刀乱砍那个人(案卷•第 2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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