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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X灵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经辩护改变定性,由抢劫罪十年改判诈骗罪1年6个月 ——韦X灵抢劫案

案  情  简  介
 
  韦X灵、严律、张罗三人都无固定收入来源,便想骗点钱花花,三人经过商议,决定到宁明县城进行合伙进行诈骗活动。2004 年9 月19 日,张罗物色到欺骗对象岑琴后,韦X灵便以合伙做牛骨粉生意为名引诱岑琴拿出人民币15000 元到宁明建材市场交给严律,严律接过钱后即离开,岑琴豁然醒悟,立即抓住这时也想溜走的韦X灵。在相互推拉的过程中,岑琴咬住了韦X灵的左肩和左拇指,在韦X灵用力住外拨被咬住的左拇指时把岑琴的两颗牙齿拉断,韦X灵为了脱身打电话叫严律把15000 元退还给了岑琴。随后韦X灵被接到报案赶到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认定岑琴牙齿折断为轻伤。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公诉机关、一审法院均认为韦X灵行使诈骗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韦X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控 辩 交 锋
  一审判决后韦X灵表示不服,提出上诉。韦荣奎律师在接受韦X灵及家人委托后,会见了韦X灵,韦X灵强调自己只想骗点钱,并没有对岑琴用暴力,是其左拇指被岑琴咬住,用力住外拨时才把岑琴的两颗牙齿拉断。韦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中定罪的关键是:韦X灵是否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一审认定的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这一点
  对关键事实的证明归根结底要靠证据,需要从已有的案卷材料中挖掘。韦律师复印了案件全部材料,通过研究这些材料,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韦X灵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韦X灵没有其他的暴力行为,也没有暴力抗拒抓捕的意图,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诈骗罪。
  但是公诉人、法官对因思考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对案件定性的差异,如何能让二审法官在一审判决已经先入为主的影响下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韦律师决定从现有数个证人证言中寻找细节上矛盾和冲突,对现有证据逐项对比,各个击破,突破公诉机关组织的犯罪构成体系,以达到“韦X灵不构成抢劫罪”的二审辩护目的。
 
判  决  结  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韦荣奎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韦X灵得到依法改判,从一审判决的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改判为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附一:法院判决书


韦X灵抢劫案

韦X灵抢劫案

韦X灵抢劫案

韦X灵抢劫案

韦X灵抢劫案

韦X灵抢劫案




 
 


附二:辩护词
韦X灵抢劫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韦X灵的二审辩护人。经过仔细阅卷,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韦X灵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转化型的抢劫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要件。本案显然不属“为窝藏赃物或毁灭罪证”,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实际上是“韦X灵是否有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辩护人认为,韦X灵在行骗被发觉后,并没有此类行为,因此其行为只构成诈骗罪,而未转化成抢劫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韦X灵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均认为韦X灵有“掐岑琴脖子”的行为,并认定这一行为构成使用暴力,但综合案卷材料分析,辩护人认为,韦X灵并没有“掐脖子”的行为,至少,证明其有“掐脖子行为”的证据不足:
  (一)韦X灵从头到尾都不承认自己掐过被害人的脖子,也不承认打过她。据韦X灵供述,当时岑琴扯住他,他就推拉岑琴,想让她放手,但岑琴进而咬住他左肩膀不放,韦X灵吃疼,就用手去掰开岑琴的嘴,结果被其一口咬住左手大拇指,韦X灵在挣脱拇指的过程中,将岑琴的两颗牙齿拉断。由于韦X灵的供述一贯一致,而且本案能够确认,韦X灵的左肩、左拇指曾被咬伤,那么从人的自我保护本能来说,肩膀被咬住,最直接、最合理的应对措施就是去掰开咬人的嘴,而不是去打人、掐人,因为这些都是间接措施,未必能够直接有效的解决肉被咬住的剧烈痛苦,搞不好,用力推打的结果反而会使她猛的咬扯下一块肉来。因此,辩护人认为韦X灵的上述说法,既能与现有事实相印证,又比较符合常人的行为逻辑,是可信的。
  (二)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韦X灵用手掐住岑的脖子,被岑咬住了手指,便用力往外拔,把岑的两颗牙齿拉断”,这一认定既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而且也与生活常识相悖。
  1、证人证词互有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甚至不能给出一个合理的、无漏洞的事件发生顺序,其证明效力颇值怀疑。
  ①农电。其并未亲眼看见韦X灵掐岑琴的脖子,但看见韦X灵“左手”拇指流血(见其2004年9月19日《询问笔录》第3页)。
  ②黄冈。其说看见掐脖子,综合其笔录,他对案发过程是这样描述的:见女的抓男的裤腰,我以为是两公婆打架,就说“你们两公婆打架,叫我怎么帮”——→女的说不是两公婆,男的是骗子——→女的刚讲完,“那男的即用双手掐住那女的脖子,女的被掐脖子后即挣扎着用嘴咬住那男的一根手指头”——→男的甩手,女的嘴流血,男的手指也流血,我就上前抓住他,“这时”,“农电也过来了。其笔录表明:A、其说“两公婆打架怎么帮”在前;B、“掐脖咬手”在后;C、农电出来更在这之后,即农电没有说过“两公婆打架怎么帮”这句话。(见其2004年10月9日《询问笔录》第1、2页)。
  ③黄冈。其一出来就看见男的掐脖子、女的咬手指的过程,这时,女的见他们就叫帮忙,“我家邻居黄冈和农电对她说:你们两公婆打架我们怎么帮你的忙”,经女的告知真相后,他们即上前帮忙,韦X灵被咬伤的是“右手”大拇指。其笔录表明:A、“掐脖咬手”在前;B、黄冈、农电说“两公婆打架怎么帮”在后;C、农电与黄冈同时在场,且“两公婆打架怎么帮”是他们一起说的(见其2004年9月19日《询问笔录》第1、2页)。
  ④由上可见,三个证人的证词并不能互相印证,尤其是两个所谓亲眼见过“掐脖子”的人,他们的证词对事件发展过程的描述是尖锐矛盾的,其所述情境不可能同时并存,因此也不可能同时采信:因为采信任何一个人的证词,都将导致其余二人的证词相互之间无法自圆其说。比如采信黄冈的,其称自己说“两公婆打架怎么帮”在前,“掐脖咬手”随后发生,按证词的逻辑可以判定:当时在场听到或者亲口说“两公婆打架怎么帮”这句话的人,必然目睹了随后发生的“掐脖咬手”。但一结合黄冈的证词,问题就出来了,因为黄冈证实农电与黄冈同时在场,且“两公婆打架怎么帮”这句话是他们一起说的,也就是说,按照黄冈所说的事件发生顺序,农电必然也看见了“掐脖咬手”,而不可能黄冈看见了,而农电没看见。可实际上,农电就否认其看见过“掐脖咬手”,这就使这3人的证词陷入了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之中,这类矛盾还可以依此类推出很多。
2、上述证人证词的矛盾,公诉机关应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否则其作为证据就是不确实、不充分的。而且,关键证人黄冈的证词为什么要“选取”2004年10月9日的笔录呢此时距案发已有20天,黄本人又是70岁的老人,时间越久,记忆尤其是对细节部分的记忆就越模糊,而这些“细节”对于被告人来说却是至关重要的。按该笔录的记载,黄冈在案发当天(9月19日)就已经向公安机关做了证词,既然另两个现场证人都是当天(9月19日)的笔录,为什么独独要对黄冈的证词举时隔近一个月后的笔录呢是不是当天黄冈的笔录与其余两证人的证词矛盾处颇多,或者一些公诉机关认为“紧要”的细节如“掐脖子”之类未能显现,所以必须举重做后的笔录呢根据目前的线索,辩护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公诉机关掌握着黄冈9月19日的笔录,辩护人要求公诉机关出示这份原始证据。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不利的;公诉机关不能有意隐瞒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果公诉机关不出示该笔录,则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即将该笔录视为与其他证人证词严重矛盾,从而否定黄冈证词的可采性。
  3、被害人岑琴的证词不尽不实,不可全信。
  ①其始终回避曾咬伤韦X灵左肩这一节;
  ②其甚至回避自己的牙齿是因为先咬韦X灵的手,而被扯断的。岑琴从一开始就夸大其词,说牙齿是韦X灵用拳头“打脱”的;等到了起诉阶段,估计其已经看到了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事实,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中改口承认牙齿是被拉断的。
  ③由上可见,被害人岑琴既没有全面讲述事实(“回避咬肩”),也没有如实讲述事实(从“打脱”改成“拉断”),其意图无非是否认自己的先行伤害行为,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