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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红强迫卖淫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强迫卖淫还是引诱卖淫

——陈氏红强迫卖淫案

案情简介

2006年5月4日,被告人陈氏红将被害人陆丽瑶带到宁明县城中镇环城街一无牌旅社,强迫陆丽瑶卖淫,嫖资由陈氏红收取,至同月10日陆丽瑶才被我国公安机关解救。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氏红强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应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氏红犯强迫卖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氏红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首先,本案诸多关键事实没有查清,疑点过多。其次,本案事实不清,导致本案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没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的意见和理由,但法院参考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妥,应予以纠正,并最终以引诱卖淫罪判处陈氏红有期徒刑一年。

 

附一:法院判决书

 

陈氏红强迫卖淫案 

陈氏红强迫卖淫案

陈氏红强迫卖淫案

陈氏红强迫卖淫案

陈氏红强迫卖淫案


 

 

附二:辩护词

陈氏红强迫他人卖淫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黄氏红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经过详细阅卷以及法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氏红强迫他人卖淫的事实严重不清,关键证据匮乏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黄氏红的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对黄氏红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无罪判决。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诸多关键事实没有查清,存在着严重疑点

 

一、可疑的被害人:陆丽瑶身份不明;她的陈述疑点重重,极有可能在说谎。

本案最大的疑点是所谓的被害人“陆丽瑶”身份不明,而且其在被“解救”后居然失踪,只给本案留下一份疑点重重的陈述笔录。被害人无故失踪,这在刑事案件中极为少见;而结合案情,又可知这份被害人的陈述笔录,极有可能是通篇谎言:

1、住址虚假,身份可疑。

陆丽瑶称自己是崇左市江州区那田村人,但经侦查该村并无此人。一个被害人,而且在她自己的描述中还是那么弱小无助的单纯女子,为什么要编造谎言,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呢

按陆丽瑶自己的说法,她无疑是中国人;但按照黄氏红和范氏香的说法,陆丽瑶是越南人,范氏香还证实,黄氏红问陆丽瑶具体情况时,陆丽瑶是用越语回答的。望风的黄国全也证实陆丽瑶是越南人。

2、被骗过程虚假。

①陆丽瑶称,自己是被骗的。其5月4日在南宁被一个叫“阿尔”的网友骗到宁明县城;—→到宁明后,直接就是黄氏红来接她,黄自称是“阿尔”的朋友,来带她去见“阿尔”;—→黄直接将陆带到旅店,并强迫其卖淫。

②陆丽瑶的上述说法,与黄氏红的供述、范氏香的证词大相径庭。按黄氏红和范氏香的说法,陆丽瑶是被卖的、而不是被骗的:陆丽瑶是越南人,5月4日,是范氏香将其卖给黄氏红,价钱是8000元人民币。黄氏红与范氏香的陈述能够互相印证,一些基本的细节更是完全吻合:比如见面地点一致(商场对面的农业银行);见面后到邮电局对面的兴源大酒店开房具体商谈,这一点也一致(范氏香用“陆兰英”的名字开房,公安机关已经查实);谈好价钱后,黄氏红回去准备钱,范氏香则在当天近晚饭时,将陆丽瑶送到黄氏红所在旅店,这一点也一致;到旅店后收钱、交人,范氏香收8000元后还退给黄氏红20元“利事”钱,这一点也完全一致。根据刑事证据的审查原则,在排除了串供的可能性后(范氏香做证词时,黄氏红早已被羁押),辩护人认为二人的陈述是真实的。

③综上所述,一个被害人,如果在其他枝节部分说点小谎,可能还情有可原,但如果连“自己被骗然后被迫卖淫”这一主要受害事实都全盘编造,那么这个所谓“被害人”的真实身份、真实动机就非常值得怀疑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被害过程”就是案件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那么在“案件主要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案件怎么能够审理呢何况在“强迫他人卖淫”这种主要侵害人身权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主观心态和被害人身处的客观状态,对案件都有决定性的影响。在这些情况还没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证实之前,又如何能随意定案呢!

3、其他细节虚假。

①陆丽瑶说该旅店里的四名越南女子都是黄氏红带来卖淫的,这不是事实。这可以从黄氏红、另外一个越南卖淫女陈氏云的证词中证实,她们是自做自的活,只是每天须向旅店老板交住宿钱而已。即,黄氏红并不是老鸨之类的角色。

②陆丽瑶说大概5月6日晚上,其接待了一个嫖客后,就“跟那个男子说:‘我是被人骗来这里强迫卖淫的,求求你借手机让我打个电话回家。’”(见其笔录第3页)。但实际上,两个曾借手机给陆丽瑶打电话或发短信的嫖客黄海伦、易清会证实,陆丽瑶跟他们在一起的时候从来没有开口说过话,借手机也是打手势借的。这就说明陆丽瑶在说谎。陆丽瑶从来不说话的事实表明,她是越南人而不是中国人。或者说,她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一种身份而隐瞒另一种身份,比如,在旅店里,因为她是越南新人的身份进来的,她就不能暴露自己会说中国话(公安做笔录时证明其会说中国话),所以其与嫖客交流只用手势;但在中国公安面前,她又不能暴露自己是越南人,否则其真实目的会露馅(后有详述)。

4、对陆丽瑶应当进一步调查的内容。

①识别陆丽瑶的被骗过程是否真实,有很多种方法,比如:“阿尔”其人是否存在。陆称2006年4月其在江州区网吧上网玩QQ麻将,认识了网友“阿尔”,也提供了自己的QQ号和网名,那公安应去查证该段时间陆丽瑶与“阿尔”有无聊天记录。

②陆丽瑶在笔录中说,5月6日其第一次借到嫖客电话后,先打了她母亲的手机13132617418,“打通了但没人接”。此条线索公安应当查证,一可证实该号码到底何人使用其“母亲”到底存在与否以此考察陆丽瑶的陈述到底有多少可信度

③陆丽瑶在笔录中说,5月6日其借到嫖客手机,先打她母亲电话,没人接后,她就打给其朋友刘军保,与刘说了自己被骗到宁明。公安也应当查证这条通讯记录。

④范氏香说阿兰带来的妹仔(即陆丽瑶)穿红色短袖T恤,留长发并染了些黄发。应当查证这一细节,以印证是陆丽瑶在说谎,还是范氏香在说谎(因为按陆丽瑶的说法,她是被骗到宁明而且直接被黄氏红带到旅店,则范氏香此人根本不存在。但如果范氏香对陆丽瑶当天的外貌特征描述正确,就证明范氏香确实见过陆丽瑶,则范氏香“卖”之说成立,陆丽瑶“被骗”之说就是谎言)。

二、可疑的报案人:刘军保的身份应进一步查实。

刘军保的报案笔录有以下疑点:

1、刘军保在报案笔录里说出陆丽瑶“家住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那佃村镇”,跟陆丽瑶的谎言一模一样。辩护人认为,即使是很好的朋友,也至多知道对方的老家是哪个县市,比如马山的、横县的等等;能清晰的、准确无误的、具体的记得是X县X乡X镇X村的,这种情况非常少。如果有,按常理分析,一般也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他们是同村出来的,所以印象深刻;另一种虽然不是同村出来的,但两人关系非常亲近(比如夫妻、结拜兄弟),一方去过另一方的农村老家。除这两种情况外,刘军保能在报案笔录里说出陆丽瑶“家住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那佃村镇”,辩护人认为,除非二人事前对陆丽瑶的家庭住址具体在哪里进行过充分沟通,否则如前所述,这种太过具体的记忆不符合常理,不太可能发生。公安应当追问刘与陆丽瑶的结识过程,辩护人认为,除非刘与陆的关系非比寻常,否则其不应当记得如此详细的地址。

2、报案比较迟延。刘军保至少在5月6日晚,就接到了陆丽瑶的求助电话(见陆丽瑶的笔录),陆丽瑶已经告诉了其地址。另外,嫖客黄海伦说,5月7日晚其去嫖娼,陆丽瑶两次打手势叫带她出去,第一次他带她走到大厅,手机响了未能走成。当晚回家后他还发了短信给对方,未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