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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疆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最终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王X疆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

因湖南籍人何建武在北湖园艺场摆放赌博机,村民聚众砸机,四十多人先后两次持铁锤、木棍、砍刀到园艺场砸烂何建武的赌博机。何建武知道后,带领邝强国、刘宇强等一帮人开车到北湖园艺场,见村民众多不敢停下。期间一村民王端畅被一面包车撞伤,王X疆开翻斗车追赶时误将何建武等人所开的面包车认为是撞伤王端畅的面包车,将该车撞开后离开。车内邝强国等四人受伤送往医院,其中邝强国抢救无效死亡,其余有二人轻伤。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指控,王X疆故意驾车撞往何建武等人所在的面包车,其明显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邝强国死亡及二人轻伤的结果,且本案是在聚众斗殴中发生,情形非常恶劣,建议判处无期徒刑。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认为,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各证人证言及车辆碰撞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上关于碰撞痕迹检验鉴定以及鉴定书里的照片来看,可以确认王X疆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X疆因没有学过翻斗车驾驶,不熟悉车辆部件,在情急之下为了逃跑开车、心慌误踩油门与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王X疆有自首情节,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王X疆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王X疆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附一:法院判决书

王X疆故意伤害案

王X疆故意伤害案

王X疆故意伤害案

王X疆故意伤害案


 

附二:

X疆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疆家属的委托,指派韦荣奎、陈红律师担任被告人王X疆的一审辩护人。经过阅卷、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疆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本案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王X疆有自首情节,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王X疆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王乃其一方认为面包车是刚才撞伤王端畅的车,且现在又撞奥拓车,十分愤怒,王平对王X疆喊“撞他,撞他”,王X疆驾驶东风翻斗车朝面包车右后侧撞去,在将面包车撞车后驾车离开现场。”

在这种情况下,王X疆具有撞车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撞车行为,造成了死亡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证据恰恰证明,王X疆主观上并不具备伤害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王X疆的供述证明其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对于自己是否故意撞面包车,王X疆有两种说法:其在第一次供述和在庭审上的供述称,其是在被追打、跑回村里的过程中因面包车撞了奥拓车、且拦在路上、心慌、距离短想踩刹车却误踩中油门的情况下撞到了面包车,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

而其在公安机关所做的另两次供述,则称其是听他人叫撞车,而后撞上面包车。

两种说法,究竟应该采信哪种说法,辩护人认为应该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分析。

其次,本案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王X疆具有伤害的故意。

在翻斗车上的证人有:王乃其、王平、王炎、王乃严,他们的证言并不能证明王X疆故意撞面包车的事实。

从很多人是回到村里后才知道是王X疆开的车可以看出,证人都在车后面的车厢,驾驶室里只有王X疆一人,在这种情况下,坐在车斗的人所陈述的只是他们看到的直观场面:即奥拓车被撞后,翻斗车就撞了奥拓车。至于翻斗车在什么情况下撞的奥拓车,他们的陈述并不客观。

而由于王X疆与车上各人是隔了车厢,其是在封闭的环境中,发动机的噪音也非常强烈,其又处在紧张、心慌只专注于开车逃跑,并没有听清楚车上的人在讲什么,这也是有可能的,王X疆究竟是不是听了各证人叫嚣撞他后撞的面包车,这一事实便存在了疑问。更何况,本案各证人的证言都存在矛盾之处:

王平称奥拓车被面包车撞后翻斗车才开动,冲去撞面包车,而王乃其、王炎、王乃严的证言中奥拓车被撞时东风车早已开动。

公诉人称是王平叫王X疆撞面包车,但王平的证言根本没有提到他叫王X疆撞车的事实。

王乃其称王X疆是故意撞的面包车,因为他看到东风车右打方向盘撞中面包车的右后侧,并把面包车撞开,横在路上。他的说法恰恰与面包车司机黄程文、受害人刘宇强的说法相反,该二人都陈述,翻斗车是直直撞过来的。毫无疑问,黄程文的说法比王乃其的更为可信,因为他与翻斗车相对而行,其作为开车的司机,看到的场面更为直观。

虽然各证人在证言里也提到“回到村里的操场后,王平、王X疆都说他开车撞了对方的面包车。”对此,王X疆在庭上进行了解释,事情发生了,在自己兄弟面前,想炫耀而脱口而出是符合情理,不能以此作为认定王X疆有伤害的故意。

更重要的是:结合现场勘查笔录、各证人证言及车辆碰撞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上关于碰撞痕迹检验鉴定以及鉴定书里的照片来看,可以确认王X疆没有伤害的故意,并足以认定以下事实:

1、面包车故意撞击奥拓车、故意横在路上拦截翻斗车。

奥拓车的体形远远小于面包车,撞后,两车还可以向前开,但面包车又横在公路上,它为什么会横在公路上,横在公路上的目的是什么

如果面包车是因为发生事故横在公路上,本案的性质就是故意伤害;但如果是面包车故意去撞奥拓车,故意横在公路上,那么,本案的性质便要重新认定了。

虽然被害人一直称是会车时发生碰撞,是奥拓车故意撞面包车,但被害人的陈述自相矛盾,并不能采信,本案面包车故意撞击奥拓车的证言能够相互映证,足以认定面包车故意撞击奥拓车、故意横在路上的事实。

2、面包车与翻斗车相撞时两车车距不远,王X疆根本没有能力及时做出反应。

当时正值拐弯处,从何建武所说“一辆奥拓车迎面过来副到我们车道”可以看出,因前有拐弯,双方的视野受到一定局限。而结合其他证人证言也可以看出,面包车、翻斗车的时速30-40公里,之间的距离并不远,发生意外后,不熟悉车辆的王X疆根本来不及反应。才会在慌乱之下想踩刹车却踩中油门。

3、从碰撞痕迹、车辆照片等书证来看,王X疆主观上不可能有伤人的故意。

故意踩油门撞击与误踩油门撞击其力度绝对不一样。如果是故意踩油门加速撞面包车,面包车肯定会被撞飞,车辆受损程度也不仅仅只是歪过一边,只有右后侧被撞击。

综上,被告人王X疆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已非常明显,其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王X疆因没有学过翻斗车驾驶,不熟悉车辆部件,在情急之下为了逃跑开车、心慌误踩油门与面包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法庭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后有拿刀、棍、枪的追兵追堵、前有藏有刀具的面包车拦截之下,其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王X疆等人开车逃离现场,与何建武等人驾驶的车相向而行。

面对有威胁的何建武等人,王X疆的心慌可想而知:

作为被砸的游戏机的老板,何建武在被砸后组织人员报复的事实非常明显。从证言可以看出,何建武一方至少去了三辆面包车,每辆面包车上有6-8人,且手上拿着刀、棍、甚至还有枪,且与西津村民发生打斗,还拿出枪对天开枪威胁村民。

况且,王X疆亲眼目睹、亲身经历了何建武一方故意开车朝人多的地方撞、撞伤王端畅的行为,况且当时后有追兵,王X疆害怕如果被拦下就会被砍死,情急、且又不熟悉车况而撞了上去,这一行为应认定为假想防卫。

另外,辩护人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

一、被害人方具有严重过错的情节。

何建武引诱村民赌博、祸害村民、屡禁不止的事实也非常明显,其组织多人携带刀、枪、棍主动挑衅并开枪威胁村民,造成村民不同程度受伤,并撞伤王端畅,这些事实都是可以查明的。

二、被告人王X疆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X疆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