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杨X抢劫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为追回被骗款杨X非法闯入他人房内,被控抢劫罪如成立将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辩护定性非法拘禁罪仅判处二年六个月——杨X抢劫案

 

案情简介

 

杨X曾是传销组织的一员,其及时醒悟退出后却一直没能要回加入传销组织时所交纳的入门费六万多元,为此他多次找到自己原来在传销组织中的上线黄萍索要。2011年1月,黄萍让杨X带人去找高宝新要钱并恐吓她。2011年3月17日,杨X、喻龙、宋祖文、喻虎、陶少辉乘车从江西南昌市赶到南宁市,次日众人来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小区高宝新住处,以送邮件包裹名义骗得高宝新开门后闯入其家中,并向高宝新显示其携带的斧头和工具刀,用撕开的浴巾和透明胶带捆绑高宝新和屋内的另一名男子陈民刚,将高宝新控制住后,逼其交出银行卡和现金。喻龙和陶少辉在拿到银行卡后到附近的银行ATM机取出2万元人民币,杨X拿走现金1万元。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黄萍、喻龙、宋祖文、喻虎、强行入室抢劫他人钱款,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杨X等人是进入他人房间内实施的抢劫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构成抢劫罪且有入户抢劫情节,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实施的犯罪行为是以索债为目的暴力取财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罪:

一、杨X等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他们找高宝新要钱的目的是为了索债。

杨X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表现并不符合抢劫犯罪的一般表现:在本案中,杨X等人的犯罪对象有针对性,获取的数额有限制性,杨X分钱给其他同案人的举动也表明了其的行为并非抢劫。

二、杨X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拘禁高宝新、陈民刚的行为,其犯罪动机、行为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如何适用非法拘禁罪的相关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杨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附一:法院判决书

 杨X抢劫案 

杨X抢劫案

杨X抢劫案

杨X抢劫案



 

附二:

杨X涉嫌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韦荣奎、陈红律师担任被告人杨X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详细阅卷、分析,会见被告人杨X并结合法庭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简单地以杨X实施明显的暴力取钱行为来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是客观归罪的结果,被告人杨X实施的是以索债为目的暴力取财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一、杨X等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他们找高宝新要钱的目的是为了索债。

不可否认,被告人杨X等人入户后的确实施了逼问被害人拿钱的犯罪行为,但我们更应当注意的是——杨X等人千里迢迢的从江西租车过来实施犯罪行为的起因是什么

从被告人黄萍、杨X的供述、黄萍发给杨X的手机短信等证据中可以证实,杨X与高宝新素不相识,关于高宝新的一切资料均是由黄萍提供,包括:高宝新的手机、地址及相貌;是黄萍叫杨X从江西过来,并且嘱咐其要多带上几个人,其二人从实施犯罪行为前便一直保持着联系,也是黄萍告诉杨X在何时、用何种方式进入高宝新家,如何对高宝新实施行为的。也就是说,杨X是听从黄萍的安排,在黄萍的指导下实施的犯罪行为。

那么杨X为何要听从黄萍的安排专门从江西过来向高宝新实施要钱的行为杨X对其实施的行为又是如何理解的

辩护人认为,杨X是因为经济纠纷(三角债)而不得已听从黄萍的安排来到南宁向高宝新索债的,其在主观上只是向高宝新取回其应得的钱,而非具有非法占有高宝新个人财产的故意,此犯罪动机与抢劫罪的犯罪动机有着明显区别,更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辩护人的意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黄萍分别于2011411 日、422日所作供述中证实了其分别与杨X及高宝新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事实,即杨X与高宝新之间存在三角债的关系:(1)、“杨X做我下线时交了50800元。” (2)、“过年前我和杨X说过高宝新在做纯资本运作时收到下线的钱50800元没有交上来。”(3)、“我跟杨X说过高宝新欠其的钱,等拿到高宝新的钱再还杨X的钱。”

杨X2011422日所作供述同样证实了其与高宝新之间存在着三角债的关系:“我退出纯资本运作体系后,一直问黄萍要我交的50800元,黄说那50800元在宝宝那里,她说宝宝发展很快,收了很多钱,我的钱也在宝宝那里。”

 同时,喻龙、喻虎、宋祖文的供述则证实了杨X等人前来南宁的目的并非是实施抢劫行为,而是为了向高宝新索债。

 喻龙供述:“杨X讲有人欠他5万不还,问我有没时间跟他到南宁要钱。”

喻虎供述:(1)、“当时杨X告诉我们是他的女朋友和别人做生意项目,那个人欠他女朋友的钱,叫我们到南宁来帮他追钱。”2)、“那个女的说现在没有钱,要等几天有钱再还,杨X对此不予认同:说我早就跟你讲过还钱了,你就是不想还,你今天必须还钱。”

宋祖文供述1)、“杨X告诉我们以前南宁做生意的时候别人欠我几万块钱,现在叫你们帮我去追下钱”。2)、其还在庭审中提到了,这个生意就是纯资本运作的生意。

因此,从黄萍、杨X、喻龙、喻虎、宋祖文的供述相互映证出:杨X跟黄萍之间、黄萍与高宝新之间均存在经济纠纷,由于黄萍称钱在高宝新处,杨X无法向黄萍取回,其才转而向高宝新索取本应由高宝新交回给黄萍(传销组织)、并且应由传销组织还给杨X的三角债。杨X的行为动机为索债,而非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二、杨X等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表现并不符合抢劫犯罪的一般表现。  

(一)、杨X等人在本案中的犯罪对象有针对性。

     杨X在进门后,在已经将两名受害人控制住的情况下,表明身份,与高宝新详谈了30多分钟,并有针对性的要求高宝新还钱,这一行为得到了喻龙、喻虎、宋祖文的证实;而在抢劫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不仅不会有表明身份这一反常行为,更应当是在有条件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非法占有财产,甚至会创造条件,尽可能多的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其不会仅仅针对某一受害人实施抢劫行为,而放弃从另一名受害人身上获取财物的机会。但在高宝新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被害人杨X等人并未对其二人搜身,也未运用手段向陈民刚要钱。

(二)、杨X等人在本案中所获取的数额有限制性。

1勘验笔录证实了,高宝新的客厅和卧室内均明显的摆放有笔记本电脑,杨X等人完全有机会轻易从高宝新屋里获取到更多的高额财物,但是杨X等人却没有将其拿走,更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任何搜身、搜家;

2喻虎于2011年11月6日所做口供提到:(1)、“当时那个女的拿了一张存折出来,我们看了一下,里面估计有10多万元,我们没有多要她的钱,那个女的还有另外一张卡,里面也有钱,我们也没有要到。”(2)、“我们当时跟那个女的说,你欠我们多少钱,你就还多少钱,多一分我们都不要”(3)、“其他的什么东西也没有拿”。

能拿而不拿,钱财到手却予以拒绝,以上两点如若存在在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的抢劫犯罪中,无疑是非常反常的,其甚至与抢劫罪的犯罪目的是根本背道而驰的。但是,联系杨X等人来南宁的动机,这一“不合理”的现象就得到了很好的解释,其已充分表明了:杨X等人是有针对性的向高宝新索取债务,因此,其犯罪获取的金额自然是在其索取的债务范围内,数额是有限制的。

(三)、杨X分钱给其他同案人的举动也表明了其的行为并非抢劫。

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在数名被告人知晓杨X获取的金钱数额的情况下,杨X只是拿出了其中的一万元作为四名被告人的误工费,而非犯罪分成,这与实施抢劫罪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平衡,但本案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