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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仁恩故意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杨仁恩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

2010年6月3日,一起罕见的子杀父案发生在南宁市邕宁区。

被害人杨浩群的妻子颜少妹找到韦荣奎律师,陈述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希望请韦律师帮已被抓的儿子杨X恩辩护。

她告诉韦律师,杨浩群生前好赌且常在酗酒后殴打家人、且行为过激,几次危及到家人的生命安全,尤其有一次差点把儿子杨X恩打死,家人一直以来惧其、恨其、怕其。2010年6月3日20时左右,杨X恩与杨浩群等家人在家吃饭时,杨浩群酒后向杨X恩索要钱未得而发脾气,称不同意杨X恩与其女友的婚事。双方也因此发生争执。后杨浩群从客厅处拿回一把铁锤想打杨X恩,被颜少妹夺走,之后杨浩群仍空手去殴打杨X恩,杨X恩为了抵抗用木凳砸打杨浩群致其死亡。

子杀父确系人伦惨剧,而夹在中间身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颜少妹也确实值得同情,韦荣奎律师接受了委托。

控辩交锋

公诉机关指控,杨X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32条的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按法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量刑在十三年以上。

韦律师认为:被害人杨浩群对于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杨X恩为了防止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杨浩群实施防卫,其行为依法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首先,杨X恩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其次;其次,杨X恩实施防卫的对象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杨浩群本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再者,杨X恩对杨浩群实施防卫时,杨浩群正在行凶,杨X恩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况且在整个过程中,杨浩群先用锤打、后又拳打脚踢,其行凶的行为一直没有中断,杨X恩对杨浩群实施防卫行为时杨浩群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杨X恩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最后,杨X恩用凳子打中杨浩群头部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判决结果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杨X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附一:法院判决书

杨仁恩故意杀人案

杨仁恩故意杀人案

杨仁恩故意杀人案

杨仁恩故意杀人案




    附二:

杨X恩涉嫌故意伤害案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杨X恩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执业律师韦荣奎、陈红为涉嫌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杨X恩提供法律服务。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杨X恩,并初步了解了事实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

杨X恩与杨浩群系父子关系,父亲杨浩群脾气暴躁、并经常殴打、虐待并多次持刀砍伤家人,在村里劣迹斑斑。

2010年6月3日晚上8时许,杨X恩与杨浩群在客厅吃饭。喝多了的杨浩群问杨X恩要钱。由于早上杨浩群才通过母亲颜少妹向自己要2000元,杨X恩知道父亲是想索要赌资,于是说“没有钱。”杨浩群闻言大怒,认为杨X恩有钱去跟女友玩却没钱给他,拍桌大骂起来,并把喝酒的酒杯用力砸向杨X恩,被杨X恩闪身躲过。

杨浩群见状更为生气,走出去拿了一把六磅重、的铁锤进来,一边恶狠狠地说“你想死”,一边用铁锤对准杨X恩的头部锤了下去。杨X恩没有反抗,呆坐在原位,自己的父亲多次举锤要杀自己,自己这条命干脆还给他算了。刚回到家的颜少妹看到杨浩群拿铁锤砸儿子的头部儿子却没有躲闪,赶紧冲过去架住、夺下杨浩群的铁锤不给他砸杨X恩。见铁锤被妻子夺下,杨浩群越发生气,对杨X恩说:“你厉害”,说完转身往厨房准备拿刀。

杨浩群多次到厨房拿刀后便砍伤家人,导致家人住院。如果不及时阻止,受伤的不仅会是自己,还有在家的母亲、爷爷和妹妹。杨X恩赶紧站起来,右手抡起坐着的凳子砸了过去,不让他到厨房拿刀。杨浩群回身挡住并伸手抢夺凳子。在来回拉抢的过程中,杨浩群抱住杨X恩的肚子和左手并施以拳头,杨X恩吃痛,为了让杨浩群松开,拿起凳子就往杨浩群身上砸。双方动作越来越剧烈,杨X恩把左手从杨浩群掌握中挣开来后,见杨浩群仍抱住自己疯狂地拳打脚踢,杨仁景双手举起凳子砸了杨浩群。但杨浩群没有松手,当杨X恩再度举起凳子的时候,杨浩群开口说“不要打了,我流血了”。由于惯性,杨X恩举起的手不由自主的落下来。杨X恩赶紧扔开凳子。这时候的杨浩群头部流血,他用双手捂住头,在离自己最近的凳子上坐了下来。

自己居然打伤了父亲,一向在父亲淫威下不敢声张的杨X恩全身发软,他没想过自己居然会做出这种事情来。失魂落魄的在母亲的扶持下上了楼。

晚上10点,杨X恩从亲人的口中得知,杨浩群去世了。

二、律师分析与意见

第一点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归纳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①前提条件,即防卫时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②时间条件,即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③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④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⑤限度条件,即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我们认为:X恩为了防止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免受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杨浩群实施防卫,其行为显然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对象条件、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其行为依法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一)杨X恩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其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

1、杨浩群身为杨X恩的父亲,其曾多次用重达六磅的铁锤捶打杨X恩的头部。

2、杨X恩随手拿起自己坐的凳子抡了过去,其的初衷只是为了阻止杨浩群继续伤害家人和自己,并没有瞄准杨浩群身体的要害部位。

3、事情发生的时间很短、情况紧急,杨X恩没有时间对制服杨浩群的手段、强度作出准确判断,他只能凭借本能行事,尽量地不让杨浩群伤害自己和家人。

因此,杨X恩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杨浩群伤亡的结果,但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特征来看,杨X恩的防卫动机和防卫目的是正当的,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

(二)杨X恩实施防卫的对象明显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杨浩群本人,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三)杨X恩对杨浩群实施防卫时,杨浩群正在行凶,杨X恩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杨浩群先是用铁锤捶打杨X恩的头部。头部是人的要害部位,别说铁锤,就是随便一件物品往头上砸,都有可能造成伤亡的后果。杨浩群明知道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仍然在杨X恩没有反抗的情况下砸了下去,他的行为已经直接威胁到了杨X恩的生命安全。

可以说,如果不是颜少妹,本案的受害者便会变成了杨X恩。

之后,杨浩群没有罢手,他甚至打算到厨房拿刀来再度进行更严重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杨X恩为了保护家人的安全不得不实施反抗,是正当防卫。

(四)在整个过程中,杨浩群先用锤打、后又拳打脚踢,其行凶的行为一直没有中断。因此,杨X恩对杨浩群实施防卫行为时,杨浩群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杨X恩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五)杨X恩用凳子打中杨浩群头部的行为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本案中,杨X恩在防卫之初,并没有瞄准杨浩群的要害部位,他只是顺手拿起凳子向杨浩群砸了过去。之所以会砸中杨浩群的头部,是杨浩群在抢凳子、与杨X恩进行拉扯的过程中,杨浩群半蹲着抱住杨X恩的肚子和左手,圈住杨X恩。在这种姿势下,杨浩群的头部与杨X恩胸同高。杨X恩刚好将左手挣脱开来,双手拿起凳子顺手砸了下来,这才砸中了杨浩群的头部。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苛求杨X恩的举动,因为他没有时间作任何的判断。

而且,在杨浩群说出不要砸后,杨X恩很快地便停止了自己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本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