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原创】村民打死小偷被追责,覃XX故意伤害案,经辩护无罪释放,同案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7日 南宁刑事律师  

覃有福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覃有福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覃有福等三人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覃有福的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本案案卷材料,进行相关调查分析,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覃有福在本案中只有正当防卫行为,而没有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死者黄阳东确实偷窃了八角果 。 
    有以下四方面相互联系,互相印证的事实可证明这一点:
    (一)当晚看守八角林的覃有福,黄珍国、刘辉杰、黄明钦、黄球绍亲眼看见黄阳东在一棵八角树上,用矿灯照着摘取八角(见五人的供述或证词)。
    (二)摸到那棵八角树下的覃有福、黄珍国看到树下有两个蛇皮袋, 一个白色 、一个蓝色,一只袋子里装有约四、五斤左右的八角果(见二人的供述)
    (三)当晚黄阳东被追至旱地,并被打倒后,他身边有一个 白色蛇皮袋 ,里面装有数斤八角果:
    1 、被告人黄珍国承认是他把装有八角的白色蛇皮袋从八角树下拿到旱地里,放在黄阳东身边的(案卷第 78 页);
    2 、有覃有福(案卷第 58 页)、刘辉杰(案卷第 82 、 98 页)、黄明钦(案卷第 101 页)、黄明瑞(案卷第 159 页)、黄英瑞(案卷第 153 页)、覃光宏(见辩护人提交的《调查笔录》)等六人,证实他们在旱地里、黄阳东的身边看到过白色蛇皮袋,里面装有八角果;
    3 、覃文明亦证实他在旱地里、黄阳东的身边看到一个蛇皮袋,里面他没看,但后来听说里面装有几斤八角果(案卷第 137 页);
    4 、黄球绍证实他听到村里人讲,黄阳东偷得五斤八角果这样,装在一个蛇皮袋里(案卷第 150 页)
    (四)事发后第三天(即 3 月 17 日)黎岭庄的人再去看那块旱地(围打现场),发现那个白色编织袋还在,里面装有八角果:黄文英证实第三天他和黄保国、黄明瑞、覃明俊等四人去到现场,看见一个白色编织袋,内装五、六斤八角果,旁边还有矿灯、沙糕、电珠等,但黄阳东人不见了。(见辩护人提交的《调查笔录》)。
    以上四方面的事实,足以认定死者黄阳东在 2001 年 3 月 15 日 晚确实是在黎岭庄的八角林里偷八角。
    同时,公诉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阳东不是小偷,所谓“捉山蛙”之类的理由更是站不住脚:
    1 、公诉人提供了派出所证明,称黄阳东 1993 年 ---1998 年并无偷盗行为。辩护人认为即使黄阳东 93---98 年不偷,不等于其 98 年以后必然不偷;
    2 、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了对黎岭庄两位七十多岁老人的《调查笔录》,他们证实:黎岭庄“弄勒”(案发地)一带的山里根本没有山蛙;
    3 、就算“弄勒”一带有山蛙,在 3 月中旬山蛙还处于冬眠期,它们根本不可能出现,长年生活在山区里的黄阳东应该熟知这一点。据辩护人查阅科学资料:山蛙一般在水中冬眠,每年 3 月未到 4 月初才开始苏醒,而且刚苏醒的山蛙只在水里短距离游动,并不上岸。那如何解释黄阳东这种在没有山蛙的冬天、半夜 12 点、钻进别人的八角林、爬到别人的八角树上的“奇怪”行为呢难道他去树上找山蛙吗
    4 、就算黄阳东起初真的是想来找山蛙的,但想找山蛙和后来去偷八角果两者并不矛盾。一个人最初的目的完全可能和其最终的行为相反。要知道,去年新鲜八角每斤可卖到 8 块多钱,一个晚上如果能偷上几十斤,就值好几百块呢。不比捉山蛙划算多吗
    二、确定了死者黄阳东的盗窃行为后,再来看被告人覃有福在本案中的行为,看看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想将覃有福在本案中的主要行为分三个阶段来论述:
    (一)第一阶段:覃有福和黄珍国摸到那棵八角树下,喝斥在树上偷八角的黄阳东下来,黄阳东下来后想跑,覃有福便去抓他,黄阳东用力踢他几脚,把覃有福踢下了山坡。在这个阶段,由于黄阳东在盗窃八角时被覃有福等人发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正在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司法机关处理。因此在第一阶段,覃有福上前抓黄阳东的行为是合法的,也是我国法律所鼓励的行为。
    (二)第二阶段:覃有福被黄阳东踢下山坡后,黄阳东并不善罢甘休,还要行凶打人,他也跳下去,对立足未稳、几乎是半躺在地上的覃有福拳打脚踢,为保护自己,覃有福一手抓住树枝保持平衡,一手抽出柴刀在身前挥挡;砍没有砍中黄阳东,砍到什么地方他自己也不清楚。在这个阶段,首先公诉人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覃有福砍中了黄阳东;其次辩护人认为,即使覃有福砍中了黄阳东,他这样的行为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请合议庭注意以下几个事实:
    1 、尸体身上最重的伤口位于右腕关节桡侧下 1 厘处, 位于手腕的内侧(见《尸体勘验笔录》,案卷第 223 页)。这样的伤口很明显是在攻击别人时形成,而不是在抵抗时形成的。庭审时辩护人已经做了演示:如果覃有福主动砍黄阳东,黄阳东被迫用手臂挡,那么刀伤必然位于手背上或手臂的外侧;而只有黄阳东主动去攻击覃有福,覃有福被动的用刀挡黄阳东挥过来的拳头,才会形成这样的位于手腕内侧的伤口。因此,这个伤口本身也说明了黄阳东当时在攻击覃有福,可以说是咎由自取。
    2 、黄阳东体格强壮,他的拳打脚踢 对于刚滚落山坡、立足未稳、几乎无还手之力的覃有福来说是严重的不法侵害,当时覃有福腰部就被其踢伤:辩护人在庭审时提交的对四明村卫生所医生李梅芳的《调查笔录》和她开的处方单,证实覃有福腰伤红黑,还有由于淤血而形成的淤斑。这充分说明当时覃保遭受到了严重的不法侵害。
    3 、其他能够证明覃有福当时被黄阳东打的证据还有:
    ① 黄珍国:“我到旱地时,那人已被我村人打倒在地,覃有福说刚才就是此人把他推倒,骑在他身上打他 ”(案卷•第 73 页);
    ② 刘辉杰:“在回村半路上,我听到覃有福说他被那人推到水沟里,他与那人 搏斗等” (案卷•第 82 页);“在回家路上,覃有福说那个人踢他,他就用刀乱砍那个人(案卷•第 248 页);
    ③ 黄球绍:“八角林里有黄珍国、覃有福的喝叫声,有喊“干什么的”“下来”之类的话,夹杂有跑步声音、打斗的声音”(案卷•第 248 页);
    ④ 黄保国第二天听别人讲述的:(覃有福和那个人滚下山沟后)“我弟黄珍国见状,就跳下山沟。下山沟时,覃有福还被压在地上 ” (案卷•第 113 页)
    ⑤ 覃有福供述自己对妻子韦芳爱说过被踢伤的事,后来自己买药来医(案卷•第 50 页)
    ⑥ 覃有福之妻韦芳爱证实,覃有福对她说自己被人踢伤腰部,腰很疼,后来他自己去买药敷,过了二天左右,他还说腰疼(案卷•第 164 页)。
    综上所述,在第二阶段,覃有福在遭到黄阳东猛烈拳打脚踢的情况下,为制止这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抽出柴刀挥挡,这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而且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事实表明覃有福并没有砍黄阳东的头、颈等要害部位,而只是单纯、一味的推挡迫在眼前的攻击物———黄阳东的拳头。所以在第二阶段,覃有福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第三阶段:黄珍国下来解救了覃有福后,黄阳东转身逃跑,黄珍国去追,覃有福这才缓过气来,后来也跟着追过去。此后从黄阳东躲进草丛 --- 到被发现后逃跑 ---- 到被追到旱地里围住打,这整个阶段覃有福没有再打黄阳东,因此第三阶段覃有福并没有伤害黄阳东的行为。所谓覃有福从后面追砍黄阳东、或者是在旱地里打黄阳东都不是事实:
    1 、案卷材料显示覃有福并未追上黄阳东;
    2 、同案被告人黄珍国、刘辉杰在预审的供述及两次庭审回答讯问时,或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或言语闪烁、含糊其词,明显意在将罪责全部推卸到覃有福身上,辩护人认为二人供述不可采信;
    3 、事实也证明覃有福并没有从背后从砍黄阳东,黄阳东背部的伤口并非覃有福带勾的柴刀所致,这也反证出黄珍国的口供不实,如下图所示:因为覃有福的柴刀刀头有弯钩,如果砍到人的背部也只能是刀钩碰到,刀刃则无法接触人体。而刀钩是钝的,并不锋利,并且还隔着冬天所穿的厚重衣服,不可能形成《尸体勘验笔录》(案卷•第 224 页)上那样的纵向的锐器伤。因此死者的几处背部锐器伤不是覃有福所为。
    4 、覃文明证实:(在旱地里)“覃有福我没看见他打,他只是拿一把刀站在旁边”(案卷•第 137 页)
    综合这三个阶段可见,被告人覃有福在本案中自始自终都没有故意伤害黄阳东,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韦荣奎律师

                     200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