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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用开水烫伤妻子 只因怀疑妻子有外遇

发布时间:2015年7月6日 南宁刑事律师  
近日,北京市房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高辉因怀疑妻子有外遇,采用殴打、开水烫等方式致使妻子李某双小腿、左前臂烫伤,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李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1986年出生的高辉和妻子只差一岁,上学时两人通过网络聊天熟识,渐渐地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2006年高辉和李某开始了同居生活。一年后两人儿子小乐乐出生,2009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从两人认识到孩子出生两人的感情一直很好。生活各方面也都很顺利,高辉从给别人打工到有了自己的汽车修理厂。生活逐渐变得宽裕起来。

  2011年底高辉的爷爷重病在家,高辉决定回老家探望。由于修理厂活儿多,离不开人。高辉和妻子商量让妻子留在店内照顾生意,自己和儿子回老家探望爷爷。从老家探望爷爷回来后高辉发现妻子总是很“小心翼翼”地接听一些电话。平时没什么电话的妻子,开始手机一响就紧张。2012年2月12日晚8点,妻子已经上床休息,这时妻子的电话又响了起来。高某发现妻子躺在被窝内用被子蒙着头打电话。“这个电话她支支吾吾的打了将近4分钟。”庭审中高辉对法官陈述着。“一开始,我只是觉得奇怪,就顺口问了她一句‘给谁打的啊?’没想到她一下子不出声了,我就开始怀疑了。”之后高辉采用持皮带殴打李某身体,用开水烫伤李某腿部、左前臂等方法逼问李某。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双小腿烫伤(浅Ⅱ°,4%),左前臂烫伤(Ⅰ°,1.5%),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

  庭审中高辉的辩护人做出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该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庭审最后,高辉哽咽着向法官说:“法官,请您看在我的孩子上,从轻判决我!”并当庭提交了忏悔书。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辉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辉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辉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高辉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