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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近期预防有组织犯罪立法及其问题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5日 南宁刑事律师  
  摘 要: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日本才开始积极打击有组织犯罪并出台《暴力团对策法》等专门立法。日本的暴力团始终是有组织犯罪之首,暴力团的犯罪活动从通过传统犯罪手段发展为涉足建筑、不动产等“健康”领域。相关专门立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并不统一。日本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手段以普通司法手段为主并非常谨慎地运用窃听手段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在于切断有组织犯罪的人、财、物之间的联系。应当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
  关键词:暴力团  法律界定  打击手段  国际合作
  引言
  (一) 90年代以来的日本反有组织犯罪立法动向
  二战以后日本存在多种形式的有组织犯罪,除所谓的暴力团犯罪之外,还有进行某些恐怖活动的被称为“过激派”的政治性组织,以及像奥姆真理教这样披着宗教团体外衣的组织,并且还有内含公司的进行不道德商业行为的大型经济犯罪(可以参照丰田商事事件) 。对此,过去搜查、司法部门都是以一般的刑事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依据进行管制,直到上世纪90年代,日本才开始积极打击有组织犯罪,促成有关的专门立法。
  1991年,日本颁布了《暴力团对策法》, 1992年开始施行。同年10月颁布了《麻药二法》(《毒品及精神药物取缔法等的部分修改法》、《修改关于在国际合作之下防止助长与管制药品相关的非法行为的毒品以及精神药物取缔等特例法令的法律》) 。
  1991、1993、1995三年,日本立法者三次修改了《枪炮持有取缔法》,如在罪名当中增加了走私手枪等武器预备罪(31条第12项) (1991年) ,加重了非法持有热兵器罪的法定刑(31条第3项) (由十年以下惩役或者200万以下罚金,加重为一个月至十年惩役并处罚金) ( 1993年) ,还有创立了开枪罪( 31条) (处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往的《火药类取缔法》59条第5项中仅规定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万以下的罚金)和非法持有手枪子弹罪(31条第8项)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00万以下罚金) (1995年) 。
  1995年4月,在3月奥姆真理教用沙林毒气袭击东京地铁,造成12人死亡, 5500人受伤的事件过去一个月之后,日本议会通过了一个新的法律《关于利用沙林等伤害人身的法律》,旨在打击沙林毒气。
  1999年,日本通过了三部预防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法律:电话窃听法、刑事诉讼法部分修改法、打击有组织犯罪及控制犯罪所得法〔1〕。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三部法律中,电话窃听法受到了很多的批评,特别是涉及其合宪性和滥用危险性问题。刑诉法修正案主要涉及证人保护,在讯问中禁止涉及住址、工作地点等信息。有组织犯罪获利打击与控制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对诸如团伙、帮派暗杀等罪行加重量刑,二是更有效地没收有组织罪犯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产品和利益。
  2007年,日本颁布了预防犯罪活动获利转移法。直到此时,一直是1999年法律规定了没收获利作为对有组织犯罪的打击手段。但是2007年法律强化了打击的机制:增加了对某些类别的商户强制确认客户身份和交易的要求(过去只有金融行业必须这样做) 。同时,这个法律还将金融厅金融情报组的权力(收集、分析可疑交易信息)转移给了国家公安委员会和警察厅。
  (二)日本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一直以来,日本的暴力团始终是有组织犯罪之首。尽管有了1991年《反暴力团法》并依此不断进行取缔,暴力团成员的数目一直稳定。2008年底,日本统计有40400名“暴力团”成员,以及42200名联合成员。如此算来日本目前有约82600名暴力团成员,比之前有所减少。今天的特点是三大犯罪组织“寡占化”趋势。其中第一大组织叫作“山口组”,拥有日本黑社会46%的成员。的确,在我们看来,“山口组”在黑道上是具有垄断地位的〔2 〕。
  暴力团传统上通过传统犯罪手段获得资金,干预民生事务,敲诈管理部门;而近期,其犯罪活动转入“健康”的领域,为了更积极地涉足建筑、不动产、金融证券行业,而以普通公司的企业活动为伪装获取资金。此外,还通过介入公共工程获取资金,恶意利用公共金融制度进行诈骗活动,顺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实施多种行为获取资金。不仅如此,在商业街或者住宅区等繁华地段,也仍然无法断绝使用枪支的恶性暴力犯罪,成为对市民生活的重大威胁。
  对于恐怖犯罪,虽然需要予以警戒,但尚不存在值得关注的过激派组织。关于制造了多起恐怖事件的奥姆真理教,其主要头目几乎全部落网重判。尽管有小规模的邪教组织“阿莱夫”继承其衣钵,其真正的恐怖主义威胁并不存在。
  一、有组织犯罪的相关法律概念
  界定困难日本政府有义务采取措施打击有组织犯罪,保护普通民众的安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主要采取了法律、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措施……可以说灵活使用刑事处罚和刑事程序一般而言是非常奏效的。在法律的适用,特别是刑事法的适用上,必须明确所使用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面临以下诸多困难。
  (一) 1991年反流氓法
  1991年反流氓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暴力团”的活动〔3 〕。然而,由于日本黑社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法人,在执行的时候需要从法律上对它加以定义。但是,这并不简单,原因有二:
  其一,日本有数百个流氓团伙,其大小和特点各不相同。一些团伙通过合法手段生产经营,另一些则是进行毒品贩卖等行为的真正的犯罪团伙。如何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组织? 1991年法律采纳的区分方法是“指定法”,即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指定一定数量的危险流氓组织,依据法律词句将其定义为“倾向于唆使其成员有组织地、反复地从事犯罪活动的团体”。这些被指名的“暴力团”名单将在公报上正式公布。根据这个名单,其成员将不得从事某些反社会行为。然而,犯罪组织本身并不受到“指名”的影响。因此,对被“指名”的暴力团而言,被命令不得从事某些行为或者被命令解散并没有“风险”。立法者的谨慎态度来自于宪法中保障结社自由的规定。可笑的是,对于某些暴力团,被点名成了一件光荣的事情……
  其二,在“指定暴力团”之后,如何规范其行为,即如何规范这个非法人,从没有过名份的“法律实体”的行为?
  1991年法律仅宣称禁止“指定暴力团”(根据该法第11条,由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指定)成员进行暴力索要(勒索)行为。该法其他条款限制其干预民事事务。法律要求警察帮助暴力团侵害的商户(第14条) 、支持其旧成员(第28条) 、禁止指定暴力团对其总部周围邻里进行恐吓。1991年法律从颁行之日起就显现出行政处罚胜于刑事制裁的特点。它针对打击暴力团规定了诸多详细举措,但是这些举措并不都奏效,特别是在日本黑社会组织更巧妙地将反社会行为掩饰成正经营生的今天。面对这一变化,即流氓团伙经济活动的“现代化”, 1991年法律显得无能为力,比如关于仅仅没收与犯罪活动相关收益的问题,要将其与合法收入区分开等。因此, 1999年日本政府起草了新的法律草案,旨在更有效地没收非法财产。
  (二) 1999年电话窃听法
  正如我们在上文看到的,电话窃听法在立法之前和当中备受争议,主要是一些从业人员和学者指出,该法侵犯了刑法的根本原则。然而,在1999年法律之前,日本的探员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授权使用电话窃听的。显然,电话窃听一定会侵犯私生活和通信保密权(宪法第21条第2款) 。由此,电话窃听需要受到很强的条件和手段约束,然而,这并不容易。因为电话窃听从自身特点上讲的确是宽泛和难以限制的。当时的政府解释说,电话窃听的必要性来自于调查有组织犯罪的需要。然而,也许由于司法技术的原因,在这项调查手段的限制条件内,没有规定有组织犯罪的条件。我们能看到的是“多方合谋进行的暗杀、非法毒品和武器交易”。根据立法者解释,“多方”意味着“超过两人”! 最后,电话窃听的应用仍然存在延伸到“普通”犯罪领域的风险。
  (三) 1999年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获利法
  在1999年打击和控制有组织犯罪获利法中,有一条对一般性“组织”的定义。这部法律首先在第2条中定义了“组织”,接着明确了对暗杀、赌博、欺诈和非法拘禁等罪行的加重处罚,因其被视为“组织行为”(第3条) ,并允许没收属于其成员有犯罪行为的组织的物品(第8条) 。“组织”的定义如下:“由一定数量成员构成的、拥有共同目标的、为实现其目标或意志而全部或部分使用其等级关系的、永久性组织”。根据这个定义,“组织”没有犯罪目标,也没有暴力特征。从此,即便合法公司或工会也都有可能被适用本法第2条的定义,至少是在初步阶段。那么,这个定义是否显得过于宽泛? 从实践角度,是否惩罚“组织”而不是个体? 这是否违反刑法的个人责任原则?因此,从司法角度规范有组织犯罪还有很大困难……
  二、预防有组织犯罪的任务
  (一)日本有组织犯罪对策的特点
  直到今天,日本仍然通过和惩戒“普通”罪犯的普通司法手段来对付有组织犯罪、日本黑社会、极端主义者和“奥姆真理教”。的确有诸如刑诉法208 - 2这样的例外,它规定如罪名为内战,则可以延长5天临时羁押期限。但是,日本几乎没有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特别制度。
  自从窃听法通过以来,窃听手段的使用显得非常谨慎。在前两年中(2000、2001) ,没有执行过电话窃听。从2002到2008年,只有总共77次使用电话窃听手段。日本是一个对实施电话窃听非常谨慎的国家。其他的手段也都不十分严厉。仅仅参与犯罪组织不会受到惩罚。
  但是近年来,这方面的立法越来越积极,特别是在资金转移领域,受英美影响很大。一些人仍然持批评态度,如非常早地对归属“可疑”的财产进行查封,以利未来的没收征缴。
  (二)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打击手段
  自从1991年法律颁布以后,日本警察投入对暴力团预防性的打击始终没有松懈,但是18年来的成绩并不令人满意。暴力团的力量从没有被削弱。需要再一次拾起传统的三种武器:切断日本黑社会“人”、“财”、“物”之间的联系,首先切断人员的供应,特别是暴力团年轻的新鲜血液的补充;接下来是__“钱”,现在有多种法律武器,没收暴力团家族资金的专门立法、近期立法的几项反洗钱举措;最后是“物”,就是说要阻止暴力团获得从外国进口的毒品、枪支。
  不能有效打击暴力团的一个原因在于存在一定社会基础作为支持(既得利益的个人或团体为黑社会开绿灯) 。应当毫不犹豫地加以打击。因为除了警察的努力,还要公民社会的合作来打击有组织犯罪。
  至于恐怖活动,在“奥姆真理教”一系列的邪教恐怖袭击之后,没有再发生类似事件。日本公民社会看似比较平静。但是,人们说日本社会已经变为了“差异社会”,社会非常不平等。幸好目前日益加剧的社会不平等没有导致犯罪率的升高。无论如何,最好保持警惕,努力消除社会不平等和歧视现象。这也许是长期对抗恐怖主义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三)打击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为了打击日本的有组织犯罪,必须要加强国际合作。因为,第一,作为暴力团资金来源的毒品都是通过走私进口而进入日本,作为暴力团武器的枪支也是在东南亚制造后走私进入日本。为了切断从外国到日本的毒品、枪支走私,我们需要相关信息协助调查。第二,洗钱活动通常跨国进行,各国调查人员需要相互合作。还要补充的是,根据警方的调查,外国犯罪组织已经明显进入日本。为了各国能够捍卫自己的和平与安全,我们要更积极地促进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组织。
  参考文献:
  〔1 〕参见[日]三浦守等:《絤織的犯罪対策関遙三法の解説》,法曹会, 2001年。
  〔2 〕警察庁絤織犯罪対策部企画分析課『平成20年の絤織犯罪の情勢』2頁,
  〔3 〕参见:警察庁刑事局暴力団対策部眔修? 暴力団対策法制研究会編
  作者简介:白取祐司,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7卷第6期2009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