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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等问题有何规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22日
南宁刑事律师
(1)公安部1993年第11号通知指出:“如果对各级政协委员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报告同级党委统战部门。”
(2)中共中央政法委1996年第18号通知规定“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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