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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难执行 人民调解息纷争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7日 南宁刑事律师  
按照县司法局开展"公正司法为人民"集中宣传活动的要求,长宁县司法局硐底司法所在工作中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法院判决执行引发的矛盾纠纷。

  2009年长宁红狮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日产4000吨水泥项目厂址落户长宁县硐底镇治平村,征用了治平村8社部分土地,按政策支付了征地费。治平村8社在分配征地费过程中,本社村民彭××与8社集体产生了争议,彭××认为大岩地的1.78亩土地系自家的自留地,8社村民认为大岩地的1.78亩土地系集体土地,双方互不让步,镇、村两级多次组织调解也未能解决争议。彭××将治平村8社告上了法庭,经长宁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处争议的土地补偿款46228元归治平村8社。彭××不服上诉,宜宾市中级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土地补偿款归彭××所有。接到判决书后,彭××向长宁县法院申请执行,长宁县法院以市中院终审判决书为依据,责令治平村8社向彭××返还土地补偿款46228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950元,执行费590元。治平村8社村民不服,认为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实情,拒绝履行。长宁县法院执行庭到治平村8社执行判决时,被100多名群众将执行庭的车辆堵住,使得判决难以执行。矛盾纠纷逾演逾烈,眼见有继续升级的可能。

  2013年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硐底镇政府把解决治平村8社与彭××之间因土地补偿产生争议任务交给司法所,希望司法所在近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平息事态升级。

  司法所吴诗华所长接受任务后,深入到治平村8社分别对部份群众进行走访和详细调查,通过走访,了解到争议标的小地名大岩地的1.78亩土地是个荒坡,双方都不能证明权属,法院判决也未确权,在掌握了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吴所长通知双方到司法所协商,吴所长明确指出:8社村民阻碍法院执行是不对的,违法的,应依法反映自己的诉求;彭××也不应判决在手,一意孤行,都是一个社的邻居,以后还要相处,双方都应回到客观事实上来解决问题,建议1.78亩土地,治平8社分0.88亩,彭××分0.9亩。吴所长经过了一番诚恳的劝导后,双方态度都有改变,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2013年3月19日上午,治平村8社社长彭立新在硐底镇副镇长代状和司法所所长吴诗华的见证下,将0.9亩土地补偿款23114元打到了长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庭的账户上。一起经中院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经长宁县司法局硐底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不懈的努力、劝导调解,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