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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包厢“吞云吐雾” 容留吸毒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年5月9日 南宁刑事律师  
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容留他人在娱乐场所包厢吸毒的案件公开宣判,以被告人陆离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陆离打电话预定了某娱乐场所的包厢。当晚,被告人陆离与何某等9人在该包厢内饮酒唱歌。次日凌晨,被告人陆离主动联系购买了100元1小包K粉,并将该包K粉带到包厢内,供其与何某等人吸食。当晚1时许,公安人员进来查场时发现包厢内有一个放有卡片的小碟子和一根吸管,公安人员认为包厢内的人员有吸食毒品的嫌疑,后将被告人陆离等九人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分别作了尿液检测。检测结果为,陆离等4人的尿液呈阳性并检出氯胺酮。2012年7月31日,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分别对陆离等3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其中黄某因系未成年人,未被行政处罚,经教育后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离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陆离归案后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离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