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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采伐三棵红豆杉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1日 南宁刑事律师  
本是承包工程开山路,男子“意外”发现三棵红豆杉,心存歹念伙同他人采伐被判刑。2013年2月17日,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于犯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李于雇人驾驶挖土机开山路,当开路至一废弃的村庄时,李于发现有三棵红豆杉树生长于此,便欲据为己有。次日,李于伙同雇工采用先锯断树根,再用挖土机推到树身的方式将三棵红豆杉木全部伐倒。同月24日,当李于等人准备将已经锯成数段的杉木装车运走时,被公安机关及林业部门当场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三棵,活立木蓄积共计7.3279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于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