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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贩卖香烟牟利 两湘籍人士获刑

发布时间:2014年1月29日 南宁刑事律师  
3月25日,富源县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贩卖香烟而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两湘藉人士,被告人姚甲、被告人姚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千元的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甲、姚于均系湖南省邵阳市人,现暂住于富源县营上镇。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姚甲将5万元人民币打到被告人姚乙卡上。由同案犯陈某与云南省麒麟区某卷烟零售店老板舒某联系,姚乙分别将舒某、黄某、崔某处的白沙牌香烟共计1400条运到富源县营上镇,准备运回湖南销售。4月19日,被富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00元。4月18日,被告人姚甲和同案犯陈某从湖南邵阳收购2008条"红河"牌香烟欲贩卖到曲靖市,于4月19日,在运往曲靖途径贵州省盘县平关镇时被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34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甲到富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姚甲、姚乙在没有任何烟草运输、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在曲靖收购"白沙"牌香烟倒卖到湖南,再从湖南收购"红河"牌香烟倒卖到曲靖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甲、姚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运输烟草专卖品,牟取利益。二被告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姚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