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从立案到执结:22小时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南宁刑事律师  
原告姚某与被告骆某因经济往来产生矛盾。3月25日原告从醴陵某烟花鞭炮厂购买了一车烟花产品用于清明节销售,当原告运送货物的车辆行至浏阳市大瑶镇路段时,被被告堵截,将烟花扣至浏阳市澄潭江镇某村的一家仓储中心寄存。原告向110接警中心报案,大瑶派出所与澄潭江派出所分别出警协调,未果。

  4月2日下午15时,原告向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大瑶法庭起诉。

  考虑到原告的烟花产品须在清明节期间进行销售,才能实现其效益最大化,法庭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下,决定当即进行开庭审理。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4月3日上午10时,法庭将庭审放到设在澄潭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巡回法庭进行,并邀请了司法所的调解员参与,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13时,被告返还了原告的货物。

  一场纠纷从立案到执结,总共用了22小时,高效的司法服务使原告能够在清明节期间及时将产品投入到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