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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间好意搭乘出事故 小叔告大嫂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5日 南宁刑事律师  
免费搭乘亲友的车子外出办事,这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没想到好事变成坏事,行驶途中突发车祸命丧黄泉。那么,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日前,内蒙古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去年春节前夕,闫氏兄弟决定携带各自的妻子一块回老家吉林过年,弟弟、弟媳没车,便搭乘兄嫂的车。行驶途中因驾驶员在冰雪路面上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车内乘坐的驾驶员闫亮(哥哥,化名)、乘坐人白珊(弟媳,化名)当场死亡。为此,弟弟状告嫂子,要求嫂子张红(化名)赔偿因白珊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5.73万元。原告小闫(弟弟)认为: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闫亮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红作为其妻子应当在继承和管理闫亮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张红表示自己有责任赔偿,但是,丈夫死后是留下一些财产,但到现在没有继承也没有管理闫亮的遗产,且自己还有个女儿,实在无力赔偿全部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闫经哥哥闫亮同意而免费搭乘其车子前往吉林,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即“搭顺风车”。“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不同:在买票坐车的情形下,乘车人付钱买票后,承运方就有了安全运送义务,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承运方在法律上虽然也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搭乘人没有向承运方支付费用,这就与一般的乘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顺风车的小闫,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

  鉴于此案双方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同时,为了保证双方矛盾能够彻底得到化解,法院对双方释法析理,并做了大量调解工作,经过承办法官的劝导,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张红赔偿小闫15万元。同时,双方当事人表示,虽然发生了不幸的事情,但是亲情要紧,双方当事人家属就遗产问题将自行达成一致协商,决不能因为亲人的离去,产生仇恨,将亲情再次泯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