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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管有瑕疵跑冒漏 法官调解水通人和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南宁刑事律师  
4月7日上午,广西宜州市法院韦法官打电话询问他经手调解的一件承揽合同官司的当事人,了解双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当事人高兴的告知,正按协议进行施工,全村群众感谢法官为他们办了一件大好事。

  宜州市庆远镇甘村村思秧屯第四、五村民小组地处偏僻,原来一直没有用上自来水,村民用水一直依靠肩挑手提,生产生活十分不便,村名盼望自来水进村入户。此后,虽然有水管引水入户,仍满足不了村民的用水需求。

  2007年初,经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同意自筹一部分资金,两村民小组与兰某签订了《饮用水施工承包协议书》,两村民小组出资20万元,更换新的水管,统一规划、统一布线,工程使用普什pe饮用水管,由兰某采购水管和各种材料并承包施工安装,保修期限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第五年的当日止。

  2007年2月中旬,工程完工并开始供水试用,当年的7月27日,双方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自从用上自来水后,村民十分高兴,但过后村民发现,有些地方的水管破裂漏水,并且越来越严重。村民将此事告知兰某要求维修,兰某以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没有及时维修,水跑冒漏严重,群众十分恼火。

  2009年9月,两村民小组向怀远镇人民政府、宜州市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请求给予解决。怀远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

  去年底,两村民小组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由兰某更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950米90#水管,所需的费用由其承担,并承担水损及水费违约金等5292元。

  主办此案的韦法官认为,此案涉及众多村民的切身利益,应本着民生优生、调解优先的原则,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应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在开庭前,韦法官多次深入两村民小组找到组长和村民代表进行座谈,同时还邀请镇政府包村干部及村干一同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有时用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经过多次细致的的工作,韦法官看到火候已到,于今年3月11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兰某购买950米南宁pe90#饮用水管更换原来漏水的水管,并提供产品合格证。由两村民小组负责提供更换90主管开挖填埋的人工,水损费用及违约金等双方各承担一半。

  为了解双方履行调解的情况,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