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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教师起纠纷 法官说法解疑难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4日 南宁刑事律师  
昨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了一件教师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的交通事故。

  2011年12月1日,鲁甸县一中心小学三名教师共搭乘同事李某的轿车在上班途中,驾驶员李某因操作不当致该车侧翻。车上四名同校教师不同程度受伤,每位教师的医药费都在5万元以上。鲁甸县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医治结束后,四名教师提起工伤认定,除驾驶员李某外,其余三名教师均认定为工伤。由于本县教育系统未交纳工伤保险金,因此教育局只同意赔偿医药费,其余费用要求三名已认定为工伤的教师向驾驶员索赔。驾驶员李某因自己未被认定为工伤,自己的10多万元医药费全部由自己承担,有一定的情绪,不愿再赔其他费用。三名教师于是向鲁甸县人民法院交通事故调处中心起诉。调处中心受案后,及时找到驾驶员李某,向其解说法律规定,让其明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不对该交通事故承担主要以下责任就应认定为工伤,而此事故由于该车辆未与其它车辆相撞,是因为自己的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是正确的;同时工伤认定时由于驾驶员负全部责任,工伤部门认定驾驶员不属工伤也是合法的。考虑到受伤人员全都是一个小学的教师,承办法官建议大家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经法官的劝说,原被告四名教师最终达成协议:由驾驶员李某分别赔偿其余三名乘车人员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共计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