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贪小便宜购赃车 获刑领罚丢老本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南宁刑事律师  
买卖应公平合理,而被告人王某、郭某违背价值规律,妄想贪便宜买辆汽车,而最终吃了大亏。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郭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管制二年,均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0年8月份,王某明知郭某欲低价购买一辆无手续汽车,仍居中介绍联系帮助郭某以5500元的价格从台前县候庙镇一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处购买了一辆五菱牌面包车。经查,该车系焦作市山阳区宋某于2010年8月份被盗车辆。经价格评估鉴定,该被盗车辆价值20416元。案发后,该车已起出并发还被盗失主。

  濮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他人收购,被告人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满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