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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应外合盗单位物资 法律不容罪犯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3日 南宁刑事律师  
国家、集体及私有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2013年4月7日,被告人胡某、陆某、祁某、刘某因职务侵占均被濮阳县人民法院依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5月中旬,被告人胡某、陆某伙同他人利用夜间值班,负责看护厂内物资的便利条件,与在采油五厂北辛庄开废品收购站的祁某(另案处理)相勾结,祁某安排被告人祁某、刘某驾驶白色福田货车在胡某、陆某二人值班时间到中原油田采油一厂油管厂盗窃油田73型油管30余根,价值8000余元。同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陆某再次利用夜间值班负责看护厂内物资的便利条件,安排被告人祁某、刘某驾驶白色福田货车到采油一厂油管厂盗窃油田73型油管68根,价值18000余元。案发后胡某、陆某家属退出赃物16800元。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胡某、陆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陆某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值班看护本单位资产的职务便利,伙同祁某、刘某窃取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胡某、陆某自首及家属主动退赃和祁某、刘某共同犯罪系从犯的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