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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生命权纠纷引发的诉讼 法院调解和平解决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2日 南宁刑事律师  
近日,石门县法院民一庭受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以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王某于2013年4月28日前给付覃某赔偿金2万元,剩余2万元于2013年12月28日前付清;张某对4万元赔偿金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覃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7月23日,覃某丈夫赵某生前在王某承揽的工程工地做工时,不慎触电从高空电缆线上摔到地面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于赵某的死亡赔偿事宜,覃某和王某于2008年7月26日达成处理协议书,约定王某一次性给付覃某丧葬费等赔偿款共计20万元。由于当时王某经济困难,全部付清赔偿款存在一定难度,当场给付了15万元赔偿款后,余5万元未付清。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王某向覃某出具5万元的欠条,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付清,另外,张某(王某的岳母)以担保人的身份在《补充协议书》和欠条上签字进行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如果到期未还则需给付5千元违约金。2011年7月份王某向覃某兑付1万元之后,拒不再履行承诺,覃某多次催讨未果。于是,覃某将王某和张某起诉至石门法院,要求两人立即给付赔偿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

  法院立案后,覃某的情绪比较激动。她认为,经济赔偿金是丈夫用生命换来的,而王某和张某却不予给付,并且在其多次催款之后,王某甚至拒绝接听自己的电话。双方的对立情绪非常严重。

  承办法官了解详情后,在查阅卷宗时发现覃某与王某及张某系一个村民小组的居民,认为该案可以从邻里关系出发来进行调解。法官多次耐心地通过电话及短信沟通后,双方情绪有所缓和,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签署了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