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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首次遭遇量刑辩论,见证庭审透明化进程(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首次

 今天是吕宏云掩饰犯罪所得案开庭的日子。

    公诉机关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冯小二、农三犯盗窃罪,吕宏云等六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八人的刑事责任。

    早早地,我来到了审判庭。

    审判庭里已经坐满了人,庭下,是八个被告人的家属;庭上,辩护人的座位里,连我在内,共有七人。看来,今天的庭审会很热闹。

    庭审照着程序一丝不苟地走着,因为被告人人数众多,所以上午没有开完,下午继续。在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控、辩双方都开始慢慢地收拾放在桌面的案卷材料,因为只要等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今天的庭就算开完了。

    但接下来,审判长的话却让庭上一片默然,所有的人,包括我在内,动作都不自觉地定格了三秒钟。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为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我们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量刑规范化的试点单位之一,今天开始第一次量刑规范化的尝试。接下来,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告人就八被告人的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审判长的话让我大吃一惊。虽然关于法院要开展量刑辩论的话题早就铺天盖地,但总觉得离我们太遥远,以至于突然面对的时候,没有一丝真实感。

    幸好,得益于我的好习惯,在开庭之前,我会自己在心里将庭审程序模拟个几遍,详细地考虑案件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并针对性地想好应对措施,做足充分准备。所以,这次的量刑辩论,对我而言虽然在意料之外,但一切仍在掌握之中。在庭审辩论阶段我便已提出了三点意见:一、被告人吕宏云属于犯罪行为并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行为属于自首行为;二、吕宏云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中包括重大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三、吕宏云在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三点,被告人吕宏云既有自首情节,又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我的意见是对被告人吕宏云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既然在审判长要求进行量刑辩论前我便已阐明了自己的量刑观点,那么,我只要拭目以待,看辩论的走向如何便可。无论如何,对于自己遭遇的第一次量刑辩论,我是充满期待的。

    首先应该发表意见的是公诉人。看得出来法、检二机关在庭前并没有就今天的庭审要展开量刑辩论这一环节进行过沟通,审判长的出其不意也使公诉人大吃了一惊。虽然审判长要求,但公诉人并没有对量刑做过多的阐述,只是坚持对于本案八被告人应该按照与本案相对应的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进行量刑,如被告人冯小二、农三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意见中并没有具体到哪个被告人应该量刑几年。

    看来这次的量刑辩论也只能是流于形式了。

    正感叹的时候,审判长却再次提出要求:公诉人对于各被告人的量刑作出具体的建议。

    审判长不同往常的做法让我看到了南宁市中院的决心,看来这次南宁市中院是铁了心要将庭审程序透明化、公开化更深刻地执行到底了。我期待着公诉人的回答。

    作为南宁市中院首次进行的量刑辩论,公诉人要承受极大的压力,公诉人代表的是公诉机关,回答得稍有不当影响便会严重影响公诉机关的声誉。这也是她不愿意提出具体量刑意见的原因。但迫于审判长的要求,公诉人不得不正面回应。

    但她的回答出乎我的意料之外,让我不得不赞赏她的应变能力之机巧:“两高并没有对被告人的量刑作出详细的规定。”先陈述目前的状况,“但既然法庭要求进行量刑辩论,那么我就发表一下对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终于到了正题,所有人都在翘首以待的时候,没想到前句未落,话锋便突转:“但我发表的量刑意见代表的仅仅是我个人的观点,不能代表公诉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