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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法律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8日 南宁刑事律师  Tags: 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76条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由此可见,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其目标、任务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任务相一致。通过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在电力企业与客户之间建立起桥梁和纽带关系,有利于开拓电力营销,增强电力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供用电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研究和探讨供用电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助于依法全面履行供用电合同,对提高电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社会良好、有序的供电秩序和维护客户以及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南宁律师介绍在《电力法》中,只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等内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对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也仅限于供电企业和用户签订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条款、供电企业应当履行供电义务、用户应当履行交费义务等内容在《供电营业规则》中,有关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大致是关于合同的签订程序与格式、合同的解除、电力运行事故的责任划分、供电质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合同法》第十章供用电合同的法条中,也只是对供用电合同单一形式的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也存在着与新的电力合同的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 概括起来说,现行电力合同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以供电企业与用户为合同当事人的单一合同模式已无法适应当今电力市场多种电力交易方式的需要。二是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存在着内容过狭的问题。三是现行电力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的内容),囿于原有电力法律制度建立时的体制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社会条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行政管理权和经营权的混同,致使电力企业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

  二、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回避对策

  (一)如何解决电力立法滞后电力市场发展问题

  南宁律师提醒面对电力立法的现状,在呼吁相关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立法的同时,供电企业应充分利用民商法律法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应依法要求客户提供电费担保,签订担保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及时采取供用电合同保全措施,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申请支付令,直至起诉追费、解除供用电合同。对于与《合同法》明显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要杜绝使用,遵循《合同法》相关规定。

  (二) 提高企业全员法律素质,增强合同风险防范

  供电企业应重视通过组织培训、案例学习讨论、参与法庭旁听等多种形式,增强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及每一位职工的基本法律素质,让法治观念成为常态观念,使依法治企成为一种企业常态行为。重视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防范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要选择作风好、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业务骨干担任签约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还要建立内部激励制约机制,加强合同审核和监督。

  (三) 签订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企业首先应注意履行《电力法》第26条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对本营业区的客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除非有正当的法定理由,否则不得拒绝客户用电的合理请求。 其次,避免合同条款无效情况出现,即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避免出现违法免除供电方责任,加重用电方责任,排除用电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再者,要确保合同每一条款的含义的明确肯定,避免出现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情形,否则,对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供用电方都有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核用电方主体资格,即必须具备签约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个企业和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终止愿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对于一些租赁人与承租人互相推诿缴纳电费责任的现象,同时为减少供电中间环节,应与承租人即实际用电人签订合同,同时合同中产权分界电条款应注意明确分界点负荷侧用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及维护管理责任,同时须提示用电方应与租赁人明确受电设施的附件,还应注重审核用电方履约能力,对有确切证据证明用电方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其提供担保。

  (四) 履行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还应履行法定义务。在享有收取电费及违约金、中止供电等项权利的同时,必须根据供用电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承担以下义务:1.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2.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3.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知用电人;4.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5.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纪录,向用电计收电费;6.保证用电计量装置依法检定合格;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供电方对了解到的用电方商业秘密,如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得自行使用;8.供电企业还应履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得义务及合同约定得义务。供电企业应积极防范合同风险,在用电方出现《合同法》第68条所例举得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项情形且有确切得证据予以证明,供电方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在用电方未履行能力前,可以要求用电方提供电费担保,用电方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中止供电。

  (五)发生合同纠纷及时解决,避免纠纷扩大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首先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清责任,属于客户违约的,应积极向其宣传《电力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常识,尤其是对涉及纠纷的供用电合同条款,要依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解释说明,使用户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解释、和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纠纷发生属供电方责任的,供电企业应主动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重视证据的调查、搜集和保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诉讼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以前提交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证据规定》对供电企业管理具有一定指导作用。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供电企业必须注重收集客户基本情况资料(如客户身份证、法定住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用电设备名称、种类、数量、功率及用电单耗、客户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其变化情况、客户的经营及资产变化情况、业扩工程验收材料等),对于与电量电费计算有关的数据和事实,一定要取得客户签字认可,如电能计量装置的型号、编号、变比、首次用电底度、换表拆表底度、铅封加封情况及计量装置更换时相关记录及客户变压器暂停、启运现场工作记录等。在发生用电纠纷时,对现场的保护和证据固定也相当重要。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也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请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及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制作调查笔录、封存电力设备等。

  (七 ) 积极依法开展供用电合同诉讼法律事务

  在合法的合同利益受到侵害并与客户协商无效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及时聘请南宁律师或由企业法律顾问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诉讼的利弊得失,制定确切可行的诉讼方案。在具备起诉条件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尤其要注意了解对方的资产状况。为防止客户恶意逃债、转移资产,应向人民法院及时提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在客户起诉得情况下,如供电企业由可能承担责任,可与客户达成诉讼外调解,劝客户撤诉,节省诉讼费用。在客户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时,应挖掘抗辩理由,提交充足证据,积极应诉,并注意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八)非法律手段的辅助防范措施

  法律手段虽然行之有效,但并非是无懈可击。因此我们必须借助社会力量使依法催收工作更加完善。

  (1)建立相应的信用保障体系。与银行等部门进行合作,建立相应的企业、个人的电费信用体系。根据客户交纳电费的情况设立信用等级,对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措施和防范。对一些经常拖欠电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监倥。同时这个共享系统应扩大到上下级电力企业,利用互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使这些企业在一家供电企业欠费,在别的县区就成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同时根据预警体系发出的信息,对恶性欠费户,效益不佳的企业,及时果断的采取法律措施,根据合同进行追缴或者把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把损失降低到最底限度。

  (2)建立相应的预警体系。一是对企业的各种经营状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监控,把握企业的各种动向,便于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特别是经营状况不好、信誉差的企业应纳入预警范围,进行重点防范,必要时也可采取每月分期交纳电费的办法。二是发现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有拖欠嫌疑的要立即采取法律措施,防患于未然,使其无机可乘,最大限度地降低我们的损失。

  (3)借助社会力量进行防范。一是利用新闻媒体、报纸、电台,定期对欠费数额较大的客户予以公布,使其产生压力,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借助社会的道德力量迫其提高缴纳电费的主动性。二是有选择地公布一些欠费被依法催收的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三是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人们的理解和支持。

  综上所述,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企业和用户之间签订的有关供用电的协议,合同对方当事人面广、人数多,且合同内容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生产工作和生活,责任重大。对上述涉及的法律问题,只有认真理解和领会其内涵,认真规范电力经营行为,才能规避电力市场潜存的法律风险,降低诉讼成本,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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